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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饅頭案開審 被告辯稱潛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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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

  ◇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

  ◇盛祿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

  ◇盛祿食品有限公司生産主管謝維銑

  三罪行

  ◇被公訴方指控違規添加染色劑“檸檬黃”

  ◇回收過期饅頭用於再生産銷售

  ◇篡改生産日期延長銷售時間

  早報記者 周寬瑋

  備受關注的“染色饅頭”案昨天在寶山區人民法院刑事法庭開庭審理。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産主管謝維銑,被公訴方指控涉嫌生産和銷售偽劣産品,包括違規添加染色劑“檸檬黃”(一種合成著色類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回收過期饅頭用於再生産銷售以及篡改生産日期延長銷售時間,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條款,應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葉維祿承認自己購買“檸檬黃”並組織用於生産,加入玉米饅頭中,以改變産品的色澤增加銷量從中牟利,但其辯稱自己並不知道添加“檸檬黃”違法,自稱該行為已是行業內普遍行為規則。

  矛盾1:出廠價到底是多少

  昨天上午9點剛過,庭審正式開始,3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被帶入法庭時,坐在旁聽席的幾名被告人家屬情緒激動,出現小聲抽泣,但被告人面目表情均十分平淡。隨後,公訴人宣讀了4組事先蒐集完整的證據,説明了盛祿公司的具體情況及被告人在公司的具體職責、違規添加“檸檬黃”以及質量不合格玉米饅頭的生産銷售情況,以認定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生産和銷售偽劣産品罪。

  被告人之一——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在供述中稱,自己2008年10月開始從公司老闆葉維祿口中得知對生産的玉米饅頭添加“檸檬黃”一事,但由於其只管銷售不管生産,因此並未親眼所見工人將這種染色劑加入饅頭生産原料中。據其交代,當時老闆購買原料以及組織生産,並向其解釋添加後饅頭“顏色好,更黃,看起來更接近玉米”。

  徐劍明回憶,從2010年12月開始,公司每天銷售800袋“染色”的玉米饅頭,一袋共4隻裝,公司5部送貨車將饅頭銷往本市多家聯華、華聯以及迪亞天天超市,包括直營店和加盟店,直營店一袋饅頭的出廠價為2.2元,加盟店每袋則高出0.1元,“基本上都是這樣,波動性不大”。不過公訴方則指出,其銷售的問題饅頭出廠價有時高達3.2元至3.5元不等。

  矛盾2:染色饅頭賣了多少

  相對於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供述的一天銷售800袋染色饅頭, 庭審中,另一被告人——盛祿公司生産主管謝維銑表示自己去年開始從老闆葉維祿口中得知生産染色饅頭的情況,“2010年一天生産1000-2000袋,今年大概是3000-4000袋”。他還交代,由於曾去超市調研,發現公司生産的玉米饅頭“顏色不好看”,老闆葉維祿因此採購“檸檬黃”用於添加到饅頭生産原料中,且“檸檬黃”添加劑無專人看管,需要添加時直接取用,“量足夠用”。

  不過在公訴人的追問下,謝維銑的供述不斷發生變化。

  矛盾3:究竟怎麼過檢驗關

  謝維銑還交代,在未添加“檸檬黃”時,生産玉米饅頭的原料配比是100斤麵粉搭配3斤玉米粉(一開始説是10斤麵粉),添加之後則是100斤麵粉搭配2斤玉米粉。對於公訴方在生産問題饅頭期間如何應付質監方的檢查時,謝維銑稱質監部門有過抽檢,但是老闆葉維祿會交代他們不要將玉米饅頭送檢,而是取而代之以合格的高莊饅頭(公司另一饅頭品種)。

  除了以合格品代替問題産品送檢,3名被告人都承認將送貨日期作為生産日期標注在産品包裝上,人為向後延長一天的銷售時間。同時,被告人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供述,問題饅頭的保質期在8天左右,有時饅頭上架6天后未售出公司就向超市方收回,同時收回的也有過期饅頭,用於再生産銷售。據被告人交代,回收的饅頭是用“肉眼”辨別是否過期以及能否食用,“表面光滑沒有開裂,沒發黴,就回收跟新的原料混在一起加工生産”。葉維祿稱,每天回收的問題玉米饅頭有200袋左右,但未指出多少袋過期。

  矛盾4:到底哪年開始添加

  在庭審中,葉維祿和徐劍明均稱不知道生産銷售添加有“檸檬黃”的玉米饅頭違法。“要知道(違法)肯定不銷售了,會勸老闆不要做。”徐劍明還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稱添加“檸檬黃”是行業的普遍行為,他個人知道有好幾家公司都這麼做。而葉維祿則稱,以前在外地打工時見到有人在蛋糕中添加“檸檬黃”,所以一直默認該行為。

  葉維祿供述,自己是2010年9月開始添加“檸檬黃”,此説法與徐劍明交代的“2008年開始添加”有出入。不過葉維祿承認,購買以及組織生産使用“檸檬黃”都是他主導,材料交給他人添加。他又稱,在生産期間其有急事回過老家3次,其間沒有使用“檸檬黃”生産玉米饅頭,此辯述遭到公訴方的強烈質疑,稱該行為不符合葉維祿追求利潤的邏輯動機。

  具體犯罪數額的認定是該案量刑的關鍵。對於公訴方提出的玉米饅頭銷售數量27330包、銷售額62萬餘元的指控,葉維祿認為只有40萬元左右。

  庭審中,被告人多處供述與原先的口供矛盾,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