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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康菲再現?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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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在中國並不十分“著名”的國際知名石油巨頭康菲,因為一場漏油事故而“名滿天下”。讓康菲揚名的不僅僅是漏油的事實本身,更是康菲在漏油事實發生後所採取的欺上瞞下的“策略”。然而,康菲這次失算了。經過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洗禮與啟蒙、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的刺激與醞釀,中國公眾對海洋油污污染已經變得異常敏感,這促使行政機關最終要求康菲“三停”。

  康菲事件遠未完結,圍繞漏油而産生的人身、財産與生態損害賠償才剛剛開始。但是,我們是時候反思:漏油發生之初康菲為何如此牛氣?康菲的底氣從何而來?我們又如何打掉康菲的牛氣,避免“康菲們”再次現身?答案在於環境法律制度及其實施的完善程度。環境法律制度越完善、執行力度越強,企業違反環境法律制度的成本就越高,令其傾家蕩産,其便不會以身試法。

  然而,很不幸地是,中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狀況並不令人滿意。這也是康菲可以充滿底氣地宣稱“將根據中國法律進行討論”的緣由所在。

  首先,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沒有威懾力。從目前掌握的事實看,此次漏油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康菲公司的作業行為違反規定。對此,可以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和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這兩條規定的處罰方式包括警告和罰款,其中罰款的最高數額是三十萬元人民幣;警告對康菲的影響微乎其微,最高三十萬元的罰款對日進鬥金的康菲來説也不過是九牛一毛。

  其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因漏油導致的人身、財産損失的索賠道路曲折。因果關係的證明、損失範圍的認定異常艱難,法院往往也不願意接這種燙手的山芋。另一方面,生態損害索賠僅有法律原則而無相應的配套規則。儘管《海洋環境保護法》授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生態損害賠償要求,但是在眾多的管理部門中到底由哪個部門代表國家、生態損害的具體範圍是什麼、生態損害索賠的程序是什麼等問題並不存在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供適用。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也間接降低了康菲的違法成本,助長了其違法氣焰。

  最後,環保法律的執法力度需要加強。從1979年至今,中國已經頒布了20多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佔到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所頒布的法律總數的十分之一。然而與環保法律制度批量産出相應的事實卻是:環境質量狀況局部改善,但總體惡化的趨勢並未得到根本扭轉。根源就是環保法律制度並未得到有效地實施,執法機關在環保執法過程中“抓小放大”、“欺外懼內”的選擇性執法方式仍然大行其道。康菲也正是深諳此道,才會無視海洋局的行政命令,導致漏油損害持續和擴大。

  康菲是“不幸”的,因為如果沒有墨西哥灣和大連的污染事件,康菲事件引起的關注度不會那麼高。康菲又是“幸運”的,因為康菲註定會被載入中國海洋環保法律制度發展的史冊,成為中國完善海洋環保法律制度乃至整個環保法律制度的導火索和催化劑。我們必須牢記:如果沒有完善的環保法律制度、沒有有效的執法機制,康菲被“正法”在中國就只能是個偶然事件,“康菲們”還會前赴後繼地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