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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財産保險未經批准變更營業場所遭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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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21日消息,溫州保監局查出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于2010年3月起,擅自將營業場所從溫州市永嘉縣甌北鎮雙塔居委會羅浮大街193號變更至溫州市永嘉縣楠江東路215-217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溫保監罰20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保監罰[2010]5號

  當事人: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住所地溫州市永嘉縣甌北鎮雙塔居委會羅浮大街193號,負責人鮑建國。

  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未經批准變更營業場所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于2010年3月起,擅自將營業場所從溫州市永嘉縣甌北鎮雙塔居委會羅浮大街193號變更至溫州市永嘉縣楠江東路215-217號。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601939)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監管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溫州保監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