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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財産保險虛構保險業務被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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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21日消息,溫州保監局查出,2010年及2011年1-6月,浙商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台州中支”)存在虛構保險業務等違法行為,決定對浙商台州中支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0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溫保監罰20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保監罰〔2011〕7號

  當事人:浙商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市椒江區市府大道216號二樓;負責人:羅素琴。

  浙商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虛構保險業務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10年及2011年1-6月,浙商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台州中支”)存在下列違法事實:

  一、2010年12月,浙商台州中支以虛構當月發生業務的形式,重復計提47名銷售人員績效,涉及保單1598單,保費3066860.96元,績效254830.35元。重復計提的績效計入銷售人員2010年12月工資,併發放到相應銷售人員的工資賬戶。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浙商台州中支通過編造購貨清單、會議記錄等方式,從公雜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間接理賠費用等科目套取費用,採購超市購物卡,用於贈送大客戶、車行代理商及其他相關單位,共計金額153480元。2010年12月,浙商台州中支以虛列會議費的形式向台州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購買旅遊卡,用於向22名員工發放福利,共計金額127600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説明、公司銷售人員工資發放明細表、相關會計憑證等證據證明。

  對此,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浙商台州中支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監管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溫州保監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