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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9月21日消息,溫州保監局查出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虛構保險業務,支付虛假手續費,虛假列支佣金,虛構團險被保險人,會計科目列支混亂,財務數據失真,團險保全資料存在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溫州保監局決定對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處以奉人民幣200000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溫保監罰201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保監罰〔2011〕4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35號第一時間生活廣場4樓;負責人:王斌。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虛假手續費及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違法事實:
一、虛構保險業務,支付虛假手續費。2010年6月,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未發生代理業務的情況下,虛構金鼎富貴兩全保險業務4070000元,據此向路橋建行(賬號10133066510056855000000001)支付手續費101750元,且未向對方收取保險仲介業務發票。
二、虛假列支佣金。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部分團險營銷員佣金實際發放賬戶非本人賬戶,佣金發放與核心業務系統中營銷員所代理的保險業務不對應。根據2010年4月-2011年2月“團險業務人員手續費臺帳”統計,共有17名營銷員佣金存在人為分配行為,涉及佣金324301.16元;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為拓展銀保渠道業務,以發放高績效及提獎的形式,通過銀蓖戶經理及理財經理,將部分保費按比例計提費用,用於渠道維護,涉及金額460578.80元;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通過調整“客戶經理提獎明細表”,將單筆大額佣金、績效分拆到多人或多月計提,調節銀保渠道專管員及理財經理收入,涉及金額580074.49元。
三、虛構團險被保險人。2010年,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通過虛構被保險人,由員工拼湊保費投保,即保即退的方式,承保以黃岩鵬翔塑料彩片廠為投保人的團體補充醫療C款(保單號為330000112426089),涉及保費4270000元;以黃岩四通照明機械廠為投保人的團體補充醫療C款(保單號為330000133227089),涉及保費562812.20元。
四、會計科目列支混亂,財務數據失真。2011年1月20日,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發放員工福利,包括購物卡45600元、年貨(實物)37490元、開門利市紅包17800元、職工年夜飯16200元。其中,45600元購物卡支出和17770元年貨支出計入公司“業務招待費”科目,合計63370元;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實物方式發放營銷員獎勵,部分費用列支于公司“業務招待費”及“公雜費”科目下,涉及金額16239.60元。
五、團險保全資料存在重大遺漏。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以黃岩四通照明機械廠為投保人的團體年金保險(保單號為330000091411089、330000105314089、30000118565089、330000115442089),分別於2010年1月、2月、3月、2011年3月申請保全,涉及金額6905983.20元;以台州市椒江西部風尚賓館為投保人的團體年金保險(保單號為330000115442089)于2011年2月申請保全,涉及金額1033520.56元;以台州市黃岩吉甜工藝品廠為投保人的團體年金保險(保單號為330000102833089)于2011年3月申請保全,涉及金額444066.48元。上述保單的保全資料存在資料填寫不完整,印章不可辨識或無單位蓋章等情況。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説明、公司營銷員佣金發放明細表、相關會計憑證、相關保單、批單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對此,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對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奉人民幣100000元。
二、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奉人民幣100000元。
綜上,合計對人民人壽台州市中心支公司處以奉人民幣20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奉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監管處備案。逾期不繳納奉的,每日按奉數額的3%加處奉。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溫州保監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