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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財産保險虛列仲介業務遭浙江保監局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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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監局查出,2010年8-10月,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營業部將部分車險直銷業務虛列為上海恒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恒昊”)經紀業務,共涉及車險保費459.4萬元,經紀費用39.26萬元,上海恒昊扣除10%開票手續費後將34.54萬元劃入謝德衛建行個人賬戶,然後轉交杭州營業部,用以發放業務員薪酬。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其處罰款300000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浙保監罰2011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保監罰[2011]15號

  當事人: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營業部,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7號東海創意中心大廈12樓,負責人朱慧源。

  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營業部虛列仲介業務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10年8-10月,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營業部將部分車險直銷業務虛列為上海恒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恒昊”)經紀業務,共涉及車險保費459.4萬元,經紀費用39.26萬元,上海恒昊扣除10%開票手續費後將34.54萬元劃入謝德衛建行個人賬戶,然後轉交杭州營業部,用以發放業務員薪酬。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説明、有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營業部處罰款30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浙江保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