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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時鋒
“要平衡好法律風險防控與商業利益之間的關係,對於風險巨大、難以防範的境外項目,即使有較好的商機和效益,也不要輕率進入”。
在昨日召開的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會議上,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對中央企業做出了如上的要求。
據國資委此前初步統計,截至2010年底,約100家中央企業在境外(含港澳地區)設立了子企業或管理機構,境外單位資産和營業收入迅速增長。隨著央企海外業務快速擴展,央企海外運營的法律風險發生的幾率也在增加。
例如,今年8月份,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東方電氣在2011年半年度報告中就披露了這樣的國際法律糾紛。
“當前,針對中國企業,包括機電製造行業的企業,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而形成自主核心技術的發展特點,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如何避免知識産權糾紛、如何保護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産權的拳頭産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重要問題。”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文秉友表示。
寶鋼集團的與會人員還介紹説,由於國際貿易環境的惡化,中國鋼鐵企業成為WTO成員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最大對象。2008年~2011年上半年寶鋼集團法務體系已經處理各類法律糾紛案件377起,涉案金額人民幣10.62億元。
由於央企在海外發展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來自於海外經營的各個環節,國資委在法律風險上警示央企要堅持事前防範和始終控制為主,而事後補救為輔的手段。
黃淑和在此次會議上要求,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資管理、財務管理、資産管理等業務流程,從2012年到2014年,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要在這三年全面實現100%,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平均達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