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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購房協議分清“訂金”和“定金”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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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先生近日在鐵西區看好了一個房子,售樓員表示需要先交一萬塊錢,首付一個禮拜後來交就可以,並信誓旦旦的表示如果不滿意,一萬塊錢隨時可以退。不過當售樓員拿出購房協議時,白先生發現上面寫的是卻是“定金”。雖然“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意義卻相差甚遠。 

  記者提醒: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如果白先生過後反悔不想買房了,這筆錢是不能退的。“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白先生和開發商的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白先生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如果是白先生違約,那麼他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開發商違約,開發商則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説,“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白先生跟開發商簽訂的是“訂金”協議,如果他不想買房,這1萬塊錢是應該無條件退還給白先生的。

  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不要僅聽信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購房過程中經濟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