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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竇紅梅)昨天,本報率先報道了太平洋百貨的閉店善後方案。有持卡消費者向記者表示,太平洋百貨要求對團購的預付卡進行退卡時須持發票,“這有些為難顧客”,因為很多個人手中並沒有發票,“那該如何辦理退卡?”
昨天下午,記者撥通了太平洋百貨公佈的諮詢電話,工作人員明確告訴記者,9月23日至10月25日才能進行退卡,但手中沒有發票的消費者也可以辦理退卡,前提條件是要支付17%的稅收。理由是,在這些預付費卡進行銷售時,相關單位已經開走了發票。
雖然有消費者對此表示不滿,但稅務人員和法律專家卻認為,太平洋百貨對退卡消費者提出交納17%稅收的要求,“有一定合理性,不算過分。”稅務人員告訴記者,在商場銷售預付費卡後,買卡單位就已經開具了相應的發票,甚至已經報銷。而商家也算一筆銷售完成,向國家交納了17%的增值稅。如果退卡,發票也應一併退回,否則商家將損失17%的稅收金額。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商家的退稅要求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扣費金額。邱律師認為,買卡後雙方形成了一種契約關係,商家閉店雖然是不得已的行為,但在某種程度上是違約在先。消費者為了避免損失,應儘量在商家閉店前進行消費。由於消費者可能存在出差、卡內金額偏大,或者無法找到自己滿意的商品等原因,商場不能要求消費者在短期內一定將消費卡花完。
邱律師建議,太平洋百貨僅設置了1個多月的“退卡期限”,時間太短,應至少延長到兩年。而由於商家違約在先,對於確實有理由退卡、手中又沒有發票的消費者,扣費金額雙方應協商解決,商家可以考慮給消費者一些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