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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租賃糾紛打官司
明明銀行方面違約了,難道我自己的房子,我都不能決定解除租賃合同?”這是白雲區區先生最近遇到的一件麻煩事。
2010年5月22日,區先生委託母親容女士在白雲區買了一處商鋪,因為商鋪已經租出去,所以區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附帶租約的,而正是這份2015年才到期的租賃合同,給區先生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
●業主
拒簽新的租約建行不交房租
2010年9月26日,區先生付清了房款,由於區先生不在國內,所以第二天由區母容女士與商鋪承租方建行荔灣支行負責人見了面,確認了雙方的租賃合同關係。
2011年2月23日,容女士與建行荔灣支行協商租金繳納的事宜,同時立刻在該行開了活期存摺,方便荔灣支行繳納租金。這時,建行荔灣支行又拿出了一份新的租賃合同要和區先生簽,合同中不僅降低了每月租金,還增加了區先生作為出租房應該承擔的義務。
容女士當即拒絕簽署這份新的租賃合同,建行荔灣支行隨後以“內部規定沒有租賃合同不交租金”為理由,沒有往容女士替區先生新開的賬戶中存入租金。
區先生無奈之下,2011年5月將建行荔灣支行告上了法庭。
●建行
一直不來協商無法支付房租
在庭上,建行荔灣支行辯稱,該行依據與原出租人之間的約定,根據經房管部門確認的建築面積對租金做出相應的調整,同時希望與原告區先生重新簽訂以其為簽約主體的租賃合同,但區先生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直拒絕與該行協商並簽訂相應的合同,其行為導致該行無法向其支付合理的租金。
另外,建行荔灣支行認為,區先生拒絕對其收款的賬號進行確認,導致該行在技術上也無法單憑一份沒有原告簽名的存摺複印件向原告支付租金,因此,並不存在違約。同時,該行向原告區先生提交的新的租賃合同中並無增加原告義務的條款,付款方式的變更只是基於原告是個人,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的義務支付相應的租金,請求原告開立相應的賬號,而且只是要求原告的代理人在其提交的存摺複印件上簡單簽名而已。
●法院
建行構成違約應賠償違約金
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建行荔灣支行以內部規定為由要求區先生履行各種手續為無理要求,區先生有理由拒絕,建行荔灣支行拖欠租金已構成違約,應向區先生繳納租金並賠償違約金,但以“被告非故意拖欠原告租金及被告作為金融機構有充分履行合同能力”為由駁回區先生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
區先生的代理律師董亞民稱,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建行荔灣支行違約6個月以上,區先生是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
8月底,區先生已將上訴狀遞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初,區先生也收到了來自建行方面的上訴狀。
本案進展,新快報將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