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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敗訴幾無疑 賠償多少有懸念 專家解析三大焦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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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距離康菲公司渤海灣溢油事故爆發已逾三個月。一方面,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開宣佈,將代表國家向溢油事故責任方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另一方面,康菲公司至今在生態損失程度、應訴律師選定等細節上三緘其口。

  截至8月底,國家海洋局已完成生態損害評估的前期調查工作,中方律師團已簽署委託協議並進入訴訟準備階段。

  《經濟參考報》獨家獲悉,中方律師團隊的成員均為擁有10年以上海商海事訴訟經驗的律所合夥人或主任律師。其中,有的律師代理過中國第一起由政府出面、運用本土法律成功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塔斯曼海輪漏油事件”民事訴訟,有的參與過《海商法》、《航運法》等法律起草,有的擔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為深入分析索賠訴訟焦點及雙方攻守策略,《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海洋法方面的權威人士。他們有的是中方律師團選聘工作的專家組組長,有的是涉外溢油事故的公益訴訟中勝訴的海商法律師,有的曾主持首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國家級課題。

  焦點一:怎樣的證據能獲法庭採信

  中國海洋大學一位海洋法專家向《經濟參考報》表示,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該教授主持了中方律師團選聘工作。

  首先是合法性。

  “國家海洋局的立案和調查取證工作屬於行政主體行為,在合法性上不成問題。”但不排除康菲公司也尋求國家海洋局認可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油污檢測。

  該教授談到9年前的天津塔斯曼海輪撞擊漏油事故訴訟。彼時,天津市海洋局和外籍船東都指定中國海洋大學某第三方機構進行油指紋鑒定,鑒定結果卻出自該機構的不同研究團隊。“一定要避免出現‘鑒定結果打架’的情況。”

  塔斯曼海輪事故訴訟是中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第一案。2002年“塔斯曼”海輪與中國籍船舶相撞,隨後該輪所泄漏的原油形成大約2 .5海裏的溢油漂流帶。原告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索賠9500萬元。2004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約1000萬元。被告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訴。

  其次是客觀性。

  該教授透露:“在塔斯曼海輪事故中,海監部門有的證據是在事後才補充取證的,最終在訴訟中法院不予採信。有了這個教訓,國家海洋局第一研究所、北海監測中心在康菲溢油事故中已及時介入。”

  一位要求匿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人士承認,天津市有關部門耗時7年,花費了600多萬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費用,80多萬元的訴訟費用,最終僅在庭外的調解協議中,獲賠數百萬元的調查費用。“不要説生態修復,連天津市花的錢都收不回來。”該人士指出,其中一大原因,就在於證據效力不足。

  國家海洋局下屬研究機構的一位法律專家對此表示擔憂,上述鑒定方既是獨立法人,同時也是國家海洋局的下屬機構,康菲公司也許會對此抗辯,原告和鑒定方的利益相關性會影響司法公正。該人士建議,國家海洋局的調查取證也需要獲得獨立第三方的支持。

  此外,在關聯性上。

  就是要證明生態損害確係康菲公司造成。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此前表示,截至目前,遼寧綏中東戴河,河北京唐港淺水灣岸灘、秦皇島昌黎黃金海岸浴場岸灘採集的油污顆粒全部或部分來自蓬萊19-3油田。但康菲中國公佈的經第三方實驗室鑒定的檢測結果顯示,上述遼寧、河北浴場的油樣與蓬萊19-3油田油品不相近。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方國慶對此表示:“同一個油井,三天以上、不同溢油點漏油的油指紋都有誤差,而國內油指紋鑒定受技術因素局限,誤差較國外更大。當然,油指紋圖形‘近似’就八九不離十,具有足夠的證據效力了。”

  焦點二:行業規範能否成評估依據

  國內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已明確,康菲公司應為海洋生態損害行為承擔賠償義務。《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指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

  但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委員孫佑海向《經濟參考報》表示,海上鑽井平臺溢油事故的賠償標準的確定,目前在國內缺乏明晰的法律條款。廣東海建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光玉曾向本報指出,在法律法規缺失時,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就對確定索賠額度至關重要。

  但方國慶指出:“《技術導則》基本上是根據塔斯曼海輪事故訴訟的經驗和教訓編訂,然後再加以提煉、簡化的。《技術導則》只是國家海洋局頒布的行業規範。我擔心康菲公司在抗辯中會質疑其法律效力。”方國慶曾參與《技術導則》編制時的專家評審工作。

  對此,上述中國海洋大學教授提出了一個解決思路:根據中國民商法領域不成文的約定,在法律法規的盲區,行業標準可以作為判決依據。該教授稱,“由於行業性組織尚未發育成熟的特殊國情,國家海洋局代為頒布行業規範可以理解。”

  行業標準作為判決依據在民商法領域已有先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指出:“有關合同關於質量要求的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該教授同時稱:“當然,這需要中方律師團對法理精神具備很高的解讀能力。同時,受理此案的海事法院不要太保守。”

  一位要求匿名的權威人士指出,塔斯曼海輪事故訴訟之所以索賠額度有限,就跟天津海事法院的主審法官過於依賴法條有關。當時,《技術導則》尚未制定,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僅涉及船舶漏油事故。

  焦點三:索賠範圍如何依法確定

  《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包括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溢油造成的海洋環境容量損失)、生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許光玉向《經濟參考報》指出,國家關於生態損失程度的證據走到哪,索賠額度就相應走到哪。

  但方國慶稱:“根據我國民事法律中的‘實際損失原則’,對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這類通過計算而産生的索賠範圍,法院完全可以予以駁回。”

  一位資深海商法律師則以東芝筆記本訴訟案為例,稱美國民事法律比中國更進一步,支持對“可能發生的損失額”進行賠償。1999年春天,兩名美國東芝筆記本電腦用戶向美國地區法院提出集體訴訟,認為東芝公司因行事不當,可能導致數據遺失或損壞。根據美國的司法判例,只要東芝筆記本存在極小的數據丟失的可能,哪怕實際損失尚未發生,消費者也可以獲得賠償。最終,50萬美國東芝用戶獲得10 .5億美元的賠償。

  此外,方國慶在研究美國、歐盟等國的索賠實例後表示,生態損害索賠範圍主要限定在已經實際採取或者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所産生的費用,但要界定這些措施的邊界非常困難。“國家海洋局宣稱,溢油平臺周圍的劣四類海域已經達到大約870平方公里,但我們無法將海水運到岸上進行處理後再放回海中。”方國慶説道。

  但 上 述 海 洋 法 教 授 對 此 表 示 樂觀:“為維持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每年漁業部門都會組織增殖放流工作,通俗地講,就是政府和市民認購魚苗‘放生’到海裏。如果能夠證明渤海灣 溢 油 事 故 造 成 增 殖 放 流 的 魚 苗 死亡,就能在海洋環境容量損失方面進行索賠。”

  “按照目前的社會輿論壓力和原告取證進度,康菲公司在生態索賠訴訟中敗訴幾無懸念。但他們肯定會千方百計地在主體資格上、程序公正上大做文章。”上述國家海洋局下屬研究機構的法律專家最後總結道,“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是所有污染案件中最困難的、最複雜的,也是耗時最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