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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發佈2011年第47號公告 與個稅無關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7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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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佈2011年第47號公告,公告內容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的。而此前網絡瘋傳47號公告內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該公告及解讀稿在熱傳兩天后國稅局官方才姍姍來遲的辟謠稱均係偽造。今天國稅局47號公告正式落地,個稅年終獎調整的烏龍也最後終結。

  假47號公告中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今後,年終獎計算個稅時,不再沿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報道稱,國稅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説,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

  國稅總局緊急澄清後指出,年終獎仍舊按照現行的計算方法與新稅法銜接。

  在國稅局緊急澄清後,媒體追查了此次造謠事件的過程。

  個稅調整傳謠經過還原

  誰偽造了“47號公告”?

  《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公告,下稱“第47號公告”)經國內多家媒體報道、解讀、轉載、放大,但最終竟是一則假消息,造假來源何在?為何偽造國家公告,又為何會引起虛假新聞傳播?

  8月12日 兩專業會計網站發佈公告全文

  記者經搜索發現,在網上首次發佈“第47號公告”的,是一家專業會計網站 中國會計視野網。該網站在8月12日即發佈了“第47號公告”全文,隨後另一家專業會計網站“中華會計網校”也發佈了同樣內容。

  8月13日 廣州日報首報“47號公告”

  紙媒中首家報道“第47號公告”的是《廣州日報》,該報在8月13日即刊發了《9月起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 避免獎金越多所得越少》,並對該公告進行了詳盡解讀。

  國稅總局官員談年終獎計稅

  新華社在8月13日刊發了《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解答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問題》一文稱,“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文中該負責人稱,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 10%-105=2295元。

  8月14日 新華社發稿談及獎金納稅

  當日,新華社發佈了《國稅總局明確企業派發紅股計稅方式》一文,刊發了國稅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可分攤到12個月中計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合併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採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徵稅。

  8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辟謠

  國家稅務總局15日發佈聲明稱,近日,有人盜用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並作解讀,該文及解讀內容在媒體刊登後,嚴重誤導了納稅人。

  國稅局正式發佈的47號公告

  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現就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産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産”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産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産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中“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産上的機電設備,一併按‘銷售不動産’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

責任編輯: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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