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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分拆烏鎮無果 景區類資産境外上市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5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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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郭成林 ○編輯 邱江

  中青旅分拆烏鎮香港上市的擱淺,其背後是自身同業競爭問題的困擾;抑或如其所述,源自主管部門對景區資産境外上市的擔憂,對資本市場而言,都極具觀察意義。

  中青旅昨日公告,鋻於烏鎮旅遊上市事宜在預審中未得到有關部門支持,烏鎮旅遊董事會一致同意終止本次上市事宜。

  資料顯示,中青旅控股子公司烏鎮旅遊于2010年8月2日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其在境外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票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事宜並授權董事會辦理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相關事宜。中青旅亦于2010年8月12日召開201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了該事宜。

  “國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有一個很長的監管審批過程,雖然證監會曾出過一個文進行要求規範,但即使通過證監會預審,還要再徵詢若干主管部門的意見。”中青旅相關人士對記者説,“我們是符合證監會要求的,關鍵在於其他主管部門對景區資産是否適合境外上市存在一定擔憂。”

  這是否意味著內地景區類企業境外上市的大門已被封堵?回溯歷史,陜西法門寺、廬山旅遊等不少內地知名景區企業都曾公開表示,有意啟動赴港上市計劃。但內地的政策環境對於景區類資産能否實現上市一直存在爭議。

  2004年,證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的條件、信披的要求以及財務顧問職責等做出規定,並概括為七大條件。

  具體來看包括: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産,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併報表凈利潤的50%;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凈資産,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併報表凈資産的30%;與所屬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産、財務獨立,經理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不存在資金、資産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查閱中青旅2010年年報,公司定位為擁有領先市場份額、跨地域、跨價值鏈運營的旅遊集團企業。明細來看,中青旅歷來將景區經營作為主要業務之一,其中尤以烏鎮及公司大力推動的“類烏鎮模式”為主。2010年,公司景區經營收入為4.88億。

  若烏鎮旅遊實現境外分拆,是否與中青旅存在同業競爭的顧慮呢?根據中青旅相關人士的説法,應已獲得證監會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