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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先生是某單位的職工,畢業多年,早先炒房,後又炒股,正趕上2006年和2007年中國股市高漲,他很是賺了一筆,由此置辦了一些房産。
幾年前,王先生和小嵐(化名)結婚。但這些房産係王先生婚前所買,所以産權登記的都是他的名字。
《解釋三》出臺後,小嵐多了一層擔憂。她擔心,萬一以後感情發生裂痕了,自己豈不是不能分割丈夫的財産了?越想越愁,小嵐於是要求丈夫在其中一套房産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先生説,這套房子位於市區某小區,面積125平方米,市價100萬元左右。
房管部門:雙方帶證件申辦簽寫同意加名聲明,那麼,在已有的産權證上加名字,需要什麼手續呢?
房屋産權登記處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王先生的情況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房産,另一方要求加名”,因此夫妻雙方須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手續。辦手續時不僅要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産證,而且産權人要到現場根據産權變更登記處的要求,寫同意加名的書面聲明,並在聲明上簽名蓋手印。
稅務部門:房産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百萬元房産交稅1.5萬元。夫妻一方要求在另外一方的産權證加個名字,稅務部門明確表示:要徵稅。
市行政服務中心地稅徵收窗口的工作人員介紹,加名登記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收,具體的計稅方式為“婚前房産契稅稅率3%,計稅價格為評估價格的一半”。
以王先生為例,假設他的房子(經評估後)價格為每平方米8000元,王先生家房子的面積為125平方米,那麼要把小嵐的名字加進産權證,需要繳納8000元/平方米 2 125平方米 3%=15000元。
法律人士:同意加名視為贈予産權變共有加名,不僅要徵契稅,還會産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一名資深法官介紹,婚前房子進行加名登記後,該房子將由一方婚前個人財産變為夫妻共同財産。加名以後如果雙方離婚,那麼該房子將以夫妻共同財産進行財産分割。
若一方的房子是按揭的,則加名時須先獲得第一手的産權證,然後一方以贈予或轉讓等為理由與另一方先簽訂協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才可加名。
若一方的房子已辦理了産權證,則雙方直接簽協議同意加名,再到房産登記中心辦理手續就可使房子成為共同財産。
家庭理財
“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姻法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一齣臺,有輿論認為,會掀起一股房産添名高潮。那加個名要不要交稅,稅務部門表示,“婚前房産契稅稅率3%,計稅價格為評估價格的一半”,也就是説,一套評估價為100萬元的房産,要加個名,要繳契稅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