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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擬轉入常規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1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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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志峰

  本報北京8月20日電 (記者許志峰)為適應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入常規的需要,中國證監會近日起草了《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和《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在試點階段,為了切實控制試點風險,對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設定了較高的準入條件。鋻於試點證明有關制度安排合理可行,業務風險能夠得到有效控制,且市場有擴大融資融券覆蓋面的合理要求,有必要適當降低證券公司從事這項業務的準入條件,《修改決定》刪除了關於申請人的凈資本應當在12億元以上等規定,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只要求達到常規監管標準。

  按照規定,已經具有證券承銷、證券自營或者資産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增加融資融券業務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5億元。沒有這三項業務的公司申請增加融資融券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即可。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目前已起草了關於《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

  證券金融公司在運營中,除使用自有資金和證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資金和證券。試行辦法草案規定融入資金的方式主要有4種:一是發行公司債券;二是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三是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例如通過證券回購融入資金;四是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至於證券,草案則主要規定了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這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