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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捂盤三年 購房人遭遇"限購令"喪失買房資格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13: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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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在每天的熱點話題中可能總少不了房子,北京平谷法院昨天(15日)開庭審理的一起討要房屋優先購買權的訴訟,吸引了眾多媒體的眼球。

    牛先生在北京平谷看中了一套房子,2008年就簽了商品房優先認購協議,也交了認購款,可開發商就是遲遲不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結果“限購令”開始實施,沒有北京戶口的牛先生失去了購買資格。最終,牛先生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牛先生起訴説,他早在2008年8月5日就與被告北京飛弘日房地産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優先認購協議書,認購北京平谷“盈谷中心”樓盤的一個商品房,並交納了認購房款5萬元。認購協議約定,房産公司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通知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可是牛先生接到電話已經是2011年5月份了。

    原代:被告取得預售許可證時間是2010年6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2011年5月14日,將近一年的時間。為什麼被告捂盤,原告認為被告這種違約行為是故意不賣房,賺取更大收益。

    隨著時間推移,房價飛漲的同時,限購政策越來越緊。2010年5月1日起,非北京籍人士購房,必須有1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沒有北京戶口又拿不出證明的牛先生喪失了買房資格,原告認為這是房産商的過錯造成的。對此被告代理人予以反駁。

    被代:根據現有的北京市購房政策,原告方不具購房條件,這一後果不是被告方所能預測的,對此被告方不承擔責任。

    牛先生又提出將認購房屋更名給自己的表哥姜先生,提交委託書證明姜先生是共同購房人,而且被告已經給很多人辦了更名。對此,被告説,未經房産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許更名。

    被代:原告方在簽約時間超期以後又提出要求更名,我們認為它明顯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被告房地産公司表示,因為牛先生沒能在規定的7天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視為放棄,他預定的房屋已經賣給了別人,而且依約定不退定金。

    買不成,換人買也不成,從2008年就開始籌劃買房,到最後雞飛蛋打,牛先生不甘心,他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鋻於被告已經將房子賣給他人的實際情況,原告方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房産商賠償34萬經濟損失和5萬元認購款,理由是被告推遲開盤,違約也違規。

    原代: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通知》以及《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三日內,必須開盤,對外整體銷售。現在被告的銷售價格確實在一萬五、一萬六,差價將近一萬元,被告的用心是顯而易見的。

    原告方第二個理由是被告的拖延讓原告喪失了購買其他商品房的機會。

    原代:原告當時買房子是想居住,如果你當時不能導致原告取得房子,原告還可以買其他項目其他樓盤。被告導致原告的損失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原告如果零八年買了房,這房價從每平米5000元漲到每平米15000元,翻了兩番。

    對此,被告方出示證據證明當時牛先生等三人用同一張支票支付認購款,有炒房嫌疑,沒有得到預期收益不能算在房産商頭上。

    被代:由於商品房認購書是出賣人與買受人就定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的結果進行的直接確認,所以它不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違反合同義務的時候、不履行談判義務的時候,只能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方表示,只能在扣除2萬元定金的基礎上返還剩餘的3萬元認購款。由於雙方都表示可以庭下進行調解,法院沒有當庭判決。

    相信牛先生的經歷不是個例,還是希望購房者和房産公司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協商解決爭議。另一方面,因為要想在北京買房,必須有5年以上北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而在北京長期工作而沒有北京戶口的朋友也不在少數,提醒大家,及時辦理社會保險,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