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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 避免獎金越多所得越少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4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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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個稅計徵方法下月起調整

  “稅前甲比乙多,稅後甲比乙還少”怪象將終結

  “年終獎多,稅後所得卻少”的怪現象將被終結。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首度公佈年終獎適用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今後,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就不用再沿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了。

  ■舊算法

  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

  細心的財務人員此前已經發現,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稅差”。據了解,年終獎納稅由於採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樣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會出現“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算賬

  如某單位甲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所以甲應繳稅6000元5%-0元=300元,稅後收入為5700元。

  如乙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乙應繳稅6001元10%-25元=575.1元,稅後收入為5425.9元。

  可見,雖然乙稅前年終獎比甲多1元,但其稅後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稅總

  怪象源自“一個數學問題”

  稅務總局解釋説,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現象。

  稅總稱,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一般來説,應納稅所得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稅後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國家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稅總稱,産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一個數學問題。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了。

  ■新算法

  不會再出現“多賺少得”

  在通知中,稅總給出了兩種年終獎的計稅辦法。

  一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佈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稅總在通知中明確,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記者發現,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獎金髮得多、稅後所得反而少的情況。

  劉先生年終獎為66萬元,陳先生年終獎為66.0001萬元。假設兩人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扣除標準,採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比。

  若用舊辦法計算:

  劉先生:66000012=55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2755,應納稅額=66000030%-2755=195245元,稅後所得464755元。陳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5505,應納稅額 =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稅後所得434505.6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比劉先生少3萬餘元。

  若用新辦法(2)計算:劉先生:660000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33060,應納稅額=

  660000 30%-33060=164940元,稅後所得495060元。陳先生:660001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66060,應納稅額=

  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稅後所得495060.65元。

  劉先生年終獎660000元,按舊方法稅後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稅後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計算方法劉先生比以前少交稅:30305元。

  陳先生年終獎660001元,按舊方法稅後所得434505.65元,若按新法計算稅後所得495060.65元。陳先生比以前少交稅:6055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發1元,稅後所得也比劉先生多0.65元。

  >>算賬

  ■相關新聞

  獨生子女補貼等收入不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這次出臺“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還明確了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等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如何徵稅”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規範,稱半年獎、季度獎等獎金可分解後適用較低稅率。

  差旅費津貼不徵個稅

  公告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徵稅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範圍問題,要求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同時,下列四類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也不徵稅。其中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託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獎金可分解後算稅率

  針對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的徵稅問題,稅總明確,各種名目的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

  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於合併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採取以月份所屬獎金(相當於月平均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為基數,再確定適用稅率。

  然後,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則免予徵稅。

  工薪與勞務報酬有別

  稅總還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