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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避免“發得多拿得少”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專家表示,此舉將有效避免“獎金越多所得越少”的問題出現。新規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
年終獎多1元反而少拿3萬多
據了解,針對工資薪金,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為了方便計算,之前轉化用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算法,但這種方法卻在年終獎的計算中出現問題。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
而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因而産生“獎金越多所得越少”的現象。
例如:張先生年終獎為66萬元,李先生年終獎為66萬零1元。採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兩人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
計算結果為:
張先生:660000 12=55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2755,應納稅額=660000 30%-2755=195245元,稅後所得464755元。
李先生:660001 12≈550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5505,應納稅額=660001 35%-5505=225495.35元,稅後所得434505.65元。
也就是説,李先生年終獎原本比張先生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少3萬多元。
年終獎可單作一個月工資計稅
為此,國稅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説,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專家表示,此舉將有效避免“獎金越多所得越少”的問題出現。
方法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方法二: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還是之前的例子,採用新方法二後:
張先生:660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33060,應納稅額=660000 30%-33060=164940元,稅後所得495060元。
李先生:660001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66060,應納稅額=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稅後所得495060.65元。
也就是説,李先生年終獎多發1元,稅後所得也略多0.65元,顯然更為公平。
獎金髮放當月低於3500元需減掉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公告》明確相關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報記者 姚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