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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年終獎納稅方法調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4日 0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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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有兩種方法計稅,可單獨用一次性獎金稅率計稅;將避免“發得多拿得少”

  ■ 釋疑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1 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9月到手工資適用新標準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説。

  舉例來説,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説,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 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 個體戶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個體戶所得分兩段計稅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鋻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産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解釋】 該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分步進行。

  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第三,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3 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涉外人員減除費用不變

  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 

  【解釋】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准保持現行4800元每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説。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