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同向交易價差分析與大額反向交易監控是公平交易控制的核心內容
【財經網專稿】記者 李欣 8月12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修訂完成後正式發佈。5月底,中國證監會曾就此《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修訂後的《指導意見》規範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
修訂稿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禁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記錄備查,但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進一步解釋稱,本次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不同組合之間可能通過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市場操縱,應該對於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
同時,為了加強對大額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的約束和監管,修訂稿要求,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説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
在對於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方面,本次修訂稿去掉了原徵求意見稿中“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於零”的要求,但仍以此為監管標準,一方面將價差分析期間進一步明確為“連續四個季度期間”,同時調整分析時間窗口,將原規定的“日內、5日、10日”調整為“日內、3日、5日”。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在價差出現異常時,及時重新核查,並對監管部門進行專項説明。
有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已經開發了公平交易非現場監控與分析模塊,可以對公司內部同向交易價差異常的情況進行預警。在具體實施上,證監會將聯合交易所和各地派出機構,加強非現場監控、分析和現場檢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導意見》還對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加強對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騎墻者”的管理,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範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且要求公司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杜絕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共謀”。
在對信息披露要求方面,除在定期報告中增加大額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價差分析披露外,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在組合年報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並將公平交易制度引入基金評價業務之中。
本次修訂稿規定,對於基金公司季報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度開始實施,對年報披露的相關要求自2012年報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