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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庫變身信貸掮客 農發行不良貸款現冰山一角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2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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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發展銀行 (以下簡稱農發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方正縣一筆2007年到期、與糧食企業相關的準政策性貸款,至今仍有近千萬元尚未償還。據知情人士表示,整個哈爾濱市這類不良貸款可能有6億元。

  上述這筆貸款是方正縣高楞糧庫(以下簡稱高楞糧庫)向農發行貸的,不過實際使用者是方正縣盛軍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軍米業)。後來由於一場大火燒燬了儲存的糧食,造成不良貸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實地深入調查這筆不良貸款,發現上述貸款資質不符的私營糧企假道糧庫向農發行貸款的情況普遍存在,而且農發行並非不知情。

  大火暴露貸款流向

  2007年7月23日,盛軍米業著了一場大火,多個車間、倉庫以及倉庫內的水稻毀損。這場大火導致農發行方正縣支行一筆近千萬元的貸款至今未歸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2006年10月9日,盛軍米業與高楞糧庫、方正縣糧食局三方簽署了一份《水稻購銷合同》。

  該《合同》顯示,高楞糧庫為盛軍米業代購水稻,糧源由盛軍米業自行組織,盛軍米業按照收購價款的12%作為購糧定金,存入高楞糧庫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的賬戶。收購資金由高楞糧庫負責向農發行申請貸款,並將購糧定金作為貸款的風險保證金。代購的水稻在約定交貨期限內所有權歸高楞糧庫,經銷權歸盛軍米業。盛軍米業出庫時,必須先款後貨,將購糧款足額存入高楞糧庫在農發行開立的存款賬戶。水稻在糧庫儲存期間發生的所有減量(整理、自然減量),由盛軍米業自行承擔。盛軍米業向高楞糧庫交納代儲費用每噸65元。貸款利息由盛軍米業承擔。水稻保險費用由高楞糧庫代盛軍米業投保,保險費用由盛軍米業負責。

  合同約定高楞糧庫代盛軍米業公司收購水稻,為何由高楞糧庫申請貸款?高楞糧庫申請貸款,為何由盛軍米業繳納貸款風險保證金和償還利息?

  合同顯示,高楞糧庫替盛軍米業收購並儲存水稻,盛軍米業要向高楞糧庫支付收購費用、代儲費用、保險費用等。但是,記者在相關方2006年11月1日簽訂的 《水稻購銷合同的補充協議》中發現,水稻是“異地儲存”,並未儲存在高楞糧庫,而是儲存在盛軍米業的倉庫,奇怪的是仍要向高楞糧庫支付代儲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調查了解得知,實際是盛軍米業經營糧食業務有資金需求,高楞糧庫則由於收入來源少,希望與盛軍米業合作從中獲取一定好處,盛軍米業通過高楞糧庫向農發行貸款,並與高楞糧庫先後簽訂主協議和補充協議,高楞糧庫只是充當了類似“中間人”的角色。

  得到高楞糧庫“幫助”的不止盛軍米業一家。據高楞糧庫主任許玉柱介紹,2006年高楞糧庫向農發行方正縣支行貸款6400萬元,盛軍米業使用2800萬元,方正縣秋然米業有限公司使用1900萬元,黑龍江省通河縣聖輝米業有限公司收購水稻使用1700萬元。記者在高楞糧庫的財務報表上也看到了三家單位的相關賬目。

  糧企假道糧庫貸款

  據記者了解,上述貸款模式,農發行是知曉的。

  農發行方正縣支行行長張志鹽稱,當時的盛軍米業不符合農發行貸款條件,根據總行、省行有關文件精神,採取多渠道促進糧食産銷,民營糧食加工企業通過和國有糧庫合作,向農發行貸款。外縣的糧食加工企業也可以通過本縣國有糧庫採取委託收購的模式,向方正縣支行貸款。

  “從2005年開始,方正縣國有糧庫和私營糧食企業都是採取這種委託收購的模式,但後來由於風險高,在2007年停止了這種貸款模式。”張志鹽説。

  高楞糧庫主任許玉柱的話給張志鹽的説法提供了佐證,“正常來講,農發行不可能貸款給盛軍米業。那幾年都是這種模式。國有糧庫為國家儲備糧食,但沒有其他收入來源,還是我們請求與盛軍米業這樣做。至於代儲費,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記者調查得知,2006年,方正縣本地的私營糧食加工企業在需要資金收購糧食、卻又不具備貸款的條件的情況下,通常會以簽訂糧食購銷合同的形式與國有糧庫合作,以國有糧庫的名義,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貸款審批後,農發行會將貸款劃到國有糧庫的銀行賬戶上。然後,私營糧食加工企業付現金向農戶收購糧食,收購後將收購憑證交給國有糧庫,國有糧庫按等額現金撥付貸款。私營糧食加工企業拿上述貸款再向農戶收購糧食,再將收購憑證交給國有糧庫,國有糧庫再撥付等額現金,如此往復,直到使用完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度。以此,私營糧食加工企業用小額現金循環,就可以使用全部貸款。

  加工聯營還是委託收購?

  對上述貸款的性質及盛軍米業和高楞糧庫之間的關係,農發行先後出現了兩種説法。

  按農發行黑龍江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王主任和農發行方正縣支行行長張志鹽的説法,盛軍米業和高楞糧庫之間是委託收購。

  張志鹽説,“高楞糧庫的這筆貸款屬於糧食流轉貸款,是農發行準政策性貸款。”

  而農發行總行最初答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時認定,盛軍米業和高楞糧庫是加工聯營的關係。但是在截稿前又致電記者稱,“2006年高楞糧庫的貸款屬於委託收購的糧食流轉貸款,盛軍米業委託高楞糧庫收購糧食。”

  對於加工聯營的關係,農發行總行的解釋為,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加工收購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加工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只要符合貸款條件的加工企業均可獲得農發行貸款。但對加工企業貸款的條件相對高於購銷企業,如信用等級需在A以上,一般採用擔保貸款方式等。當時黑龍江方正縣的加工企業大部分達不到這一貸款條件,而只能採用一種加工聯營的方式。

  為什麼後來農發行總行將貸款性質改成糧食流轉貸款?農發行總行未予正面解釋。

  不過可以判斷的是,加工收購資金貸款相較于糧食流轉貸款對糧企的要求更高。

  律師:實為借貸關係

  對於盛軍米業和高楞糧庫的關係,記者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慶方律師。他説,“從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看,糧庫不負責實際經營,亦不承擔糧食收購及加工過程中的風險,只是幫助盛軍米業取得貸款,並以代儲費的名義作為貸款的使用費。”

  據最高人民法院法 (經)發〔199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又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以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張慶方律師認為,高楞糧庫和盛軍米業所謂的聯營,實際為借貸關係。

  “農發行這種操作模式,使得國有糧庫成了私營企業和銀行的中間人。國有糧庫僅僅利用自己的名稱和銀行賬戶,跑跑腿、記記賬,每噸水稻就賺到數十元不等的好處。”黑龍江朗信律師事務所牟善志律師對記者説。

  記者注意到,因為有收購憑證的存在,國有糧庫在撥付貸款的時候,同時應該增加糧食的庫存,但實際上,國有糧庫並未收到糧食,收到的僅僅是收購憑證,增加的也只是財務賬目。

  産生多少不良貸款?

  這種貸款的操作模式,資金實際流向私營糧食企業,由於原本很多這類企業並未達到放款條件,不良貸款現在也浮出水面。對於盛軍米業上述2800萬元貸款的還款情況。高楞糧庫主任許玉柱稱,盛軍米業有1300萬元貸款未還,農發行方正縣支行張志鹽則稱高楞糧庫拖欠900萬元貸款。上述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工作人員在致電記者時表示,高楞糧庫因火災導致的不良貸款是740萬元。

  通過國有糧庫貸款,但實質上由私營糧食企業使用的不良貸款還有多少?許玉柱稱,“哈爾濱市七區十二縣這種不良貸款是6億元。”

  對於這一數字,農發行總行沒有正面回答,上述農發行總行新聞處工作人員則表示,哈爾濱市2006年糧食年度因水稻市場價格波動形成的價差不良貸款餘額是1.64億元。記者詢問這種貸款模式操作以來,總共形成多少不良貸款,該工作人員未予作答。

  這種貸款模式的範圍到底有多大,會不會繼續産生新的不良貸款?農發行黑龍江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王主任對記者説,“二級分行只是執行上級的政策,這種貸款模式在黑龍江省較為普遍。”

  農發行總行工作人員在最初將上述案例確定為加工聯營時稱,“這种經營方式(加工聯營)在解決當地的農民賣糧難問題,解決購銷貿易企業經營中做到‘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發揮了有效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符合農發行信貸管理的相關規定,目前這种經營方式在全國仍被廣泛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