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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21個月,ST中源(600645.SH)原董事長何平等四位高管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喧囂終有定論。
8月8日晚,ST中源發佈公告稱,日前收到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原協和公司董事長兼總裁何平等四位公司高管因犯職務侵佔罪獲刑,其中原董事長何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原協和公司副總裁兼財務總監葉新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原協和公司副總裁柴新宇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原協和公司董事會秘書兼法務部經理高鵬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何平的妻子常曉靜在接受昨晚《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何平的判決結果,她仍將上訴。
兩度領取的績效獎
據記者了解,事件的源於2009年10月,ST中源對何平進行的離任審計。
彼時公司方面發現,何平、葉新、高德鵬、柴新宇等四位高管在擔任ST中源下屬子公司天津協和幹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高管期間,以召開總裁辦公室會議的方式,通過了《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以此為依據向自己派發了總計287萬元的績效工資(其中何平87.20萬元,高鵬德、葉新、柴新宇各66.44萬元),涉嫌職務侵佔罪,ST中源遂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而此後擔任此案公訴方的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也指出,何平等人以總裁辦公室會議的方式確定績效獎金髮放方法,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資金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上述公司高管並不認同職務侵佔的説法,何平的律師高子程表示,協和公司董事會2004年3月通過的《協和幹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曾制定過管理人員的績效工資分層級計算的系列標準。按照這一標準,何平2008年的績效工資應為440.50萬。而何平等高管通過總裁辦公室會議制定的《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不過是對上述董事會決議的細化。既然何平2008年應得的440.50萬元獎金數額遠高於檢方指控其侵佔的87.20萬元,並未逾越公司所制定的薪酬範圍為其自身謀取額外利益,並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位熟悉案情的法律專家表示,何平等高管按照《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領取的績效獎金是以每月績效獎的形式領取的,但僅以2008年為例當年何平等高管已經領取了395萬元的年度績效考核獎,此外被告又按照自己制定的規則領取了每月績效獎,相當於兩次領取績效獎金,是不合理的。
上訴不會加重刑罰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開庭審理前,何平已向協和公司退還了87萬元,高鵬德也已將涉62.3萬元發還協和公司。法德律師事務所的曹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這種還款的行為可以被視為退贓,司法機關會在量刑中給予考慮。對於何平妻子將要上訴的表態,曹湛律師指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即使何平進行上訴,二審法院也不會加重對何平的刑罰。
而在高管跌宕的人生軌跡背後,其實留給資本市場的,除了嘆息還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反思。曾經由何平一人兼任著子公司中源協和公司的董事長、總裁的雙重身份的ST中源,權力的集中導致了總裁辦公室會議決議可以不經董事會的通過而被執行。在何平等高管領到了自己的教訓後,不知道ST中源以及“ST中源們”,是否也得到了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