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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中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
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於境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僅是採取了許可的態度,而非鼓勵的態度。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1999年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佔董事會人數的半數以上,並應有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這一硬性要求只適用於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適用於境內上市公司。
隨後2000年11月和2001年初滬深兩交易所均發佈了獨立董事實施指引,從中對獨立董事的資格和職責等做出詳細規定。在2001年1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此次發佈的條例中指出,證券公司必須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的監督職能。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佈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中所聘用的獨立董事中至少要包含一名會計行業的相關人士。2001年9月11日,證監會發佈《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徵求意見稿),在該準則中將獨立董事的概念歸納為與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任何足以影響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