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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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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受權發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00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華社27日受權發佈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本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所説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説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所説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標準。

  根據條例,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