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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交給子女理財1年賺8萬 不立字據算"贈予"?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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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給付在銀行工作的新婚兒子、兒媳100萬元人民幣,委託認購銀行信託産品為母親理財,雙方沒有簽訂任何能夠證明資金性質的合同、字據。一年後,100萬元本金通過理財賺了8萬多元。

  此後,兒子、兒媳對該筆款項的歸屬另有説法。

  婆婆説該筆款項是委託理財,要求兒子、兒媳歸還;兒媳説100萬元是婆婆對他們的新婚贈與,拒不歸還。

  一個和睦的家庭因錢財親人反目;一個和睦的家庭為了財産對簿公堂;一個和睦的家庭在財産紛爭判決生效的同日,小夫妻也結束了婚姻……該案提示人們,親情往來,也許應該“親是親財是財”,儘管這是悲哀中的無奈。

  母親訴兒子兒媳返還財産

  母親將100萬元交付兒子、兒媳委託理財之後,兒媳主張100萬元是婆婆對新婚小兩口的贈與,拒不返還。母親將兒子、兒媳訴至法院。

  2010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58歲的趙楓林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兒子、兒媳返還財産。

  庭審中趙楓林稱:兒子孫黎林、兒媳李心如均在銀行工作,有一定的理財能力。2009年之前,其多次委託兒子以認購基金的方式進行理財。

  2009年1月,兒子與兒媳李心如結婚後,趙楓林以本票方式交付給孫黎林、李心如100萬元,委託兒子、兒媳認購基金、信託産品,以實現財産保值、增值。

  在此期間,孫黎林、李心如一直未向原告就資金流向以及收益狀況進行合理説明,返還理財資金收益。原告曾多次要求兩被告返還資金,但二人均不予理睬。現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兒子孫黎林、兒媳李心如償還理財款100萬元及理財收益。

  兒子孫黎林向法庭陳述:2009年,其確實收到母親趙楓林交付的100萬元之後,在銀行認購了相關理財産品。在此期間,被告和妻子李心如有家庭矛盾,故沒有及時返還本金和收益。被告同意在理財産品到期後將100萬元的本金和收益返還給母親。

  兒媳李心如的代理律師稱:2009年初,孫黎林和李心如登記結婚。婚前,婆婆趙楓林曾説過婚後給她和孫黎林一筆資金。兩人結婚登記後,趙楓林給付了100萬元,故該款項屬於趙楓林對被告和孫黎林的贈與行為,屬於她和孫黎林的夫妻共有財産,不同意返還。
責任編輯: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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