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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達國際因高盛的“烏龍”被坑,而事實上,高盛的研報“烏龍”並不是個案。數據顯示,即使是不犯低級錯誤的情況下,券商的研究報告屢屢失準也成為一種常態。專家表示,券商研究報告出現重大誤判,如果是信息披露有誤導或者故意誤導的,要有一定的處罰規則。
有媒體統計發現,在去年8月到12月分析師給予“強烈推薦”評級的1123份研報中,股價實際漲幅低於預測漲幅的,共有568份,佔到總數的50.57%,而實際低於預測漲幅的,要超過這個比例。而今年的情況也好不到哪去,統計顯示年初14家券商推薦的129隻金股中,按6月28日收盤價計算,在14家券商推薦的129隻金股中,僅有32隻股票今年累計上漲,累計下跌的比例達75%。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原因:第一,如果普遍出現這種情況,無非説明研究機構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大家都做出了很客觀和很精確的研判;第二,在發佈報告之後,市場環境出現了不可預料的變化,整個環境變了,跟研究的時候所處的環境已經不一樣了,這就導致普遍的不符;第三,可能有些研究機構出於各種各樣的利益關係,故意做一些研究方面的處理,有關部門調查以後,才能得出是否是這樣的情況。
趙錫軍稱,已有些因為利益關係研報刻意為之的案例出現在國內外。
券商研究報告出現重大誤判是否需要承擔一定責任?趙錫軍表示,對於跟一些研究機構有直接的或是先有協議的客戶,可以按照合同的約束來提起訴訟,比如説高盛專門為客戶提供了諮詢報告,這些諮詢報告是有合同關係的,可以根據合同來提起訴訟,因為高盛是有直接義務的。
對於普通的投資者來説,情況比較複雜,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研究機構信息披露有誤導或者故意誤導的,要有一定的處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