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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改委出臺新規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從本月起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實施
本報訊 (記者 蔣彥鑫) 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如果“頂風作案”相互串通、操作市場價格,將被行政部門“從重”處罰。昨日,市發改委發佈《關於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8大類行為將從重處罰,最高者雖無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500萬元罰款。
規範自由裁量權保公平
北京市發改委表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去年年底,國務院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改後,對於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罰款高達500萬元,最大自由裁量幅度為10萬元—500萬元。
為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北京此次制定了《關於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並將於今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實施。
規定要求,在實施價格行政處罰時,對於同類主體,違法行為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社會危害後果相當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相同。
新規規範5檔處罰
北京新規對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了規範,對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5檔處罰作出規定。其中,在突發事件和價格異常波動期有價格違法行為等8類情況被列為“從重處罰”。
根據新規,當事人有4類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
串通大漲價最高罰500萬
據介紹,此次發改委明確了13大類價格違法行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碼標價;6種不正當價格行為;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行業協會的行為;違反《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
對於相互串通,操作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行為,對其處罰則從不行政處罰到罰款500萬一共七檔。如符合從重處罰的,無違法所得者,警告並罰款300萬元-500萬元,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且沒違法所得,罰款30萬元-50萬元。
■ 8類行為從重處罰
●包括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有負面社會影響的
●當事人不按照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同一當事人,在半年內再次被查處的
●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在突發事件中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