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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宗雅妹 記者孫瑩) 受聘于某著名銀行北京代表處工作的王女士,自稱在試用期間遭到上司梁先生性騷擾。在試用期結束後,沒有被最終委任的王女士將梁先生告上法院索賠身心損失。記者今日獲悉,由於王女士不足以證明其説法,起訴被西城法院駁回。
王女士起訴稱,她從2008年11月受聘到某著名銀行北京代表處工作,梁先生是她的直接上司。她工作後不久,梁先生就曾兩次對她進行語言挑逗和侮辱。但這些她都忍下了,沒想到對方變本加厲,甚至在辦公室裏強吻她。2009年l2月,梁先生憑著作為直接領導的便利,致使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關係。
王女士表示,自從性騷擾事件後,她身心受到創傷,出現抑鬱症傾向,因此要求梁先生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撫慰金1萬餘元。
梁先生則反駁説,經過試用,王女士的能力沒有達到其所在崗位的要求。因此公司對其審核意見是不確認委任。王女士因此對他産生不滿,投訴他性騷擾。公司專門調查後,確認沒有所謂的性騷擾發生。而且按照王女士自己就醫時主訴,也是“想工作的事情”。王女士這麼做就是為了破壞其名譽報復。 法院認為,王女士有義務證明被告梁先生對其實施性騷擾的行為。但王女士提供的就診記錄,只有在其離開公司一年後就診的情況,且病歷記載她所患“焦慮狀態”主因是失眠或工作壓力大。其他證據,也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形式的相關規定。因此,王女士出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