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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新規規範人身保險銷售 10天內可退保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9日 1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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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人身保險的經營特別是銷售過程中始終存在一些不規範行為,嚴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此,中國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該項業務進行整頓。

  簽單後10天內退保最多扣10元

  “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人身險産品超過一年期以上的産品包括萬能險、分紅險、投連險都有“猶豫期”。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投保人如果感到後悔或對産品不滿意,可要求退保並獲全額返款。但在實際保險銷售中,有些業務員為了完成自己的“拉單”任務,並不會主動提及投保人享有“猶豫期”權利,並渲染退保帶來的經濟損失,導致很多投保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還可以“猶豫”,等於自動放棄本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知》規定,投保單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展業時以及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應對猶豫期內的權利進行説明。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代理人佣金設“上限”,服務不好扣佣金

  為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期繳的保障型業務,並避免同業間惡性競爭,此次《通知》規定,個人壽險保單支付躉繳保費的直接佣金佔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期繳保費的直接佣金總額佔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代理協議約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應採用分期形式支付。

  此外,針對客戶普遍反映的“投保前熱情似火,投保後不聞不問”的問題,《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向營銷員支付佣金應充分考慮營銷員對投保人的服務品質,應通過對首期佣金、續期佣金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調節,提升營銷員在保單存續期間對投保人的服務水平。據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保險公司將營銷員的佣金收入與客戶的投訴率、保單續保率等相挂鉤。   防止保險公司“耍賴”,合同補充協議須“蓋章”

  目前,在一些基層的保險分支機構,許多保險宣傳單五花八門,其中一些變相誇大産品受益,模糊免責事項,保險公司代理人用這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誤導客戶。鋻於此,中國保監會在此次《通知》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投保計劃書、産品説明書、投保提示書等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和管理,由總公司或其授權分公司印刷,保險公司不得授權保險銷售人員個人設計、變更業務宣傳材料。

  批單(或註解)是合同雙方變更合同內容的補充協議,一般會附在原合同上。對於一些有“特別約定”的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在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保險條款的基礎上出具批單或在保單上加註解。為確保合同效力,防止保險公司“耍賴”,保監會在《通知》中強調:批單和註解不得改變條款中規定的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批單和註解上應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經授權出單的分支機構公章或上述兩者的合同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