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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榮盛發展(002146.SZ)發佈了《關於公司控股股東短線交易的公告》。
公告稱,2011年6月28日,公司控股股東榮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盛控股”) 賣出並買入了公司股票。榮盛控股以9.66元/股賣出公司股票5,000股,隨後又以9.63元/股買入公司股票5,000股。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榮盛控股將按其賣出價計算,將此次買賣股票所得收益150元,上交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日,榮盛控股持有本公司股票720,000,009股,持股比例佔公司股份總數38.63 %。榮盛控股承諾將本次操作股票收益全部上交公司,並向公司董事會表示今後將加強其帳戶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規。
公司稱,公司董事會已要求其嚴格規範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在未來六個月內不得賣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董事會同時已向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股東予以通報,要求引以為戒。公司將進一步加強對相關人員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杜絕此類行為的再次發生。
上市公司高管違規短線操作可謂屢禁不止。
僅在昨天,就有洋河股份和遠光軟體兩家公司發生違規短線交易行為。
此外,ST高新王風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利用其弟弟的賬戶,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間,先後委託買入ST高新31筆,共計439090股;同期分別委託賣出24筆,上述439090股陸續賣出,累計虧損32萬餘元。
今年4月,證監會對ST高新短線交易案做出行政處罰。對王風順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第47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對於違反該規定短線交易的,除收益收歸上市公司所有外,還將面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內人士指出,短線操縱行為違反“三公”原則,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證券法禁止上市公司高管短線交易,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優勢,通過頻繁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層違規進行短線交易,其本質上是利用與其他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進行的非法獲利行為,其中不能排除有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可能性。(李春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