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三級地方政府債務超10萬億
六成多債務政府負有償還責任 部分地方過多依賴賣地還債
昨天,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截至2010年底,除54個縣級政府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共計107174.91億元。
■審計情況
九成市級政府借債
劉家義介紹説,審計發現,在107174.91億元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67109.51億元,佔62.62%;擔保責任的23369.74億元,佔21.80%;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16695.66億元,佔15.58%。
審計結果表明,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最早發生在1979年,到1996年全國所有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90.05%的市級政府和86.54%的縣級政府都舉借了債務。
從審計情況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債務餘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
彌補地方
財力不足
地方債之作用
地方債對地方有哪些益處?審計結果表明,地方政府性債務為彌補地方財力不足、推動地方經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首先地方債為應對危機和抗擊自然災害提供資金支持。在應對1998年和2008年的亞洲、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央通過發行國債並轉貸地方政府、代地方發行政府債券,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方式籌集資金,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四川省各級政府籌措債務資金558億元用於災後重建,推動了災後恢復重建的順利實施。此外,地方債還為推動民生改善和生態環境保護提供重要支撐。
舉債融資缺乏規範
地方債之問題
這次審計發現,地方政府性債務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缺乏規範,大部分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由於現行規定未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對業已存在的舉債行為缺乏規範,大多數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變相舉債,有的甚至違規擔保或直接舉債;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範。
過多依賴
土地收入
地方債之償還
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多。2010年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餘額為25473.51億元,共涉及12個省級、307個市級和1131個縣級政府。
此外,部分地區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醫院債務規模大、償債壓力較大。
本版采寫綜合本報記者趙鵬新華社
■馬上就訪
債務因金融危機産生的觀點片面
有觀點認為,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是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而産生的。對此,
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塵肇説,從審計情況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並不是最近幾年才有的,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此後,各地開始陸續舉債。
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有54816.11億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和2009年以後舉借用於續建2008年以前開工項目的。這説明,地方債務是多年累積形成的,不能將其片面理解為主要因應對金融危機而産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