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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地方債餘額10.7萬億元 未超償債能力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8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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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崔鵬 廖文根

  各地應整合併規範融資平臺公司,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變相舉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

  受國務院委託,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201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其中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尤其引人關注。記者就此採訪了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整體安全可控,但部分地區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

  審計發現,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67109.51億元。“從審計結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該負責人説,“因此,從總體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負擔尚未超出其償債能力。”

  但審計也發現,部分地區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一些地區、行業的債務規模較大、債務負擔較重,在“借、管、用、還”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

  一是舉債融資缺乏規範。我國現行規定未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對地方政府的舉債融資行為缺乏規範,各地舉債融資渠道和方式不一,且多頭舉債,舉債程序不夠透明,有的違規提供擔保等。

  二是未納入預算管理,債務監管不到位。至2010年底,在省級政府中,有7個未出臺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規定,8個未明確債務歸口管理部門,14個未建立政府性債務還貸準備金制度,24個未建立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

  三是部分債務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債務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併發揮效益,主要是因為一些地方舉債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的資金投向未落實,有的項目準備不充分,還有的因擔心銀根緊縮而為項目超前融資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舉借、管理和使用不夠規範,審計共發現違規問題金額1082.53億元。一些地方以虛假或不合法的抵(質)押物等方式舉債,有的將債務資金違規投入資本市場、房地産市場或修建樓堂館所,有的甚至投入到“兩高一剩”、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等。

  五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範。一些融資平臺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管理級次多、鏈條長,資本金到位率低等問題,盈利能力較弱,2010年度有1734家出現虧損,佔全國融資平臺公司總量的26%。

  推進融資平臺公司清理規範,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

  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署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審計建議:

  一是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積極穩妥地處理存量債務。對競爭性項目和有經營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形成的債務,應剝離政府償債責任,主要由項目自身收益來償還;對無收益公益性項目形成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有計劃地通過預算安排落實償債資金;對債務風險和償債壓力較大的,各級政府應進行動態監控,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二是繼續推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清理規範,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各地應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整合併規範融資平臺公司;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變相舉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切實處理好新建項目融資問題,積極通過財政預算或市場化方式解決在建項目資金來源,防止盲目鋪攤子、上項目和“半拉子”工程。

  三是建立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實施全口徑監管和動態監控。可研究賦予省級政府適度舉債權,逐步探索向具備條件的市級政府推開,舉債計劃需經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對政府負有償還責任之外的其他相關債務,要嚴格審批和控制規模。健全債務監管體系,將債務“借、管、用、還”等情況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績效和任期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明確和落實責任,防止違規、過度舉債,提高資金使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