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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集團一年坐收32億 公路養護支出不到700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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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門日前下發的《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被認為是一個“遲到的決定”。

  2004年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之前建成的眾多公路,是否也應按“15年”之限執行?6月1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交通運輸部宣傳處,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對此回復稱,《條例》“只管後不管前”,具體辦法的出臺“還需要時間”。

  正是因為在《條例》發佈之後長達7年的時間裏,“具體辦法”的持續缺位,導致多條高速公路在從還貸性公路化身為經營性項目轉給相關公司時,一併轉讓了長達30年的經營年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由首都公路發展集團(以下簡稱首發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運營管理的,北京市多條2004年前建成通車的公路,其收費期限均未進行追溯調整。

  不僅如此,與2009年高達32億元的收費收入相比,首發集團發生的日常養護支出僅6679.3萬元。經營性公路所産生的龐大經濟效益,可見一斑。

  還貸公路化身經營公路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按照2004年發佈的《條例》,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部分不得超過20年。

  該《條例》的附則指出,“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該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然而,近7年的時間裏,相關主管部門未出臺具體辦法,多條高速公路從還貸性公路化身為經營性項目轉給相關公司時,一併轉讓了30年的經營年限。如果按照更早之前相關部門的批復,對備受爭議的京石高速,首發集團這個管理範圍幾乎覆蓋了北京境內所有高速公路的企業,其收費經營權限將持續到2029年。

  對於《條例》之後的政策“缺位”,6月16日,國家發改委下屬研究所的一位相關人士表示,很多地方政府對於還貸公路轉為經營公路基本上持默許態度,其中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也在“分羹”。

  公開資料顯示,首發集團成立於1999年9月;2008年12月,公司的出資人由北京市國資委變更為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北京國資中心),首發集團也成為了國資中心的子公司。

  截至2010年3月末,北京國資中心、北京市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國有資産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及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持有首發集團84.74%、7.03%、4.53%和3.70%股份。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是原則性的法律文件,對所有的收費公路都有效力。”中銀律師事務所董正偉告訴記者,在具體的實施上,交通主管部門對各方面的利益作了協調,比如在收費年限的制定上考慮給企業“適當的回報”,但是前述附則並不影響《條例》的有效性。

  6千萬養護支出VS32億收費

  若按《條例》等政策法規的規定,僅北京市,包括1987年開通的京石高速在內的多條高速早已過了收費期。

  其中包括首發集團擁有的1987年建成通車的京石高速(北京段)、1993年建成通車的京津塘高速(北京段)、1990年建成通車的通燕高速(北京段)(原京哈高速),總長99.8公里,佔首發集團管理的收費公路總里程的15%。

  首發集團於今年3月發佈的《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募集説明書》顯示,京石高速2009年收費收入4.17億元,佔當年收費總收入的13%;2009年,首發集團通行費增收近32億元。

  與2009年32億元收費總收入相對應的另一個數據則是,“2009年發生日常養護支出6679.3萬元,比2008年略有增長。”也就是説,一年30多億元的收費收入中,被用於道路養護的,不足一個零頭。

  除了日常養護,同期的2009年,首發集團還對八達嶺路段進行了大修,總支出金額約1.25億元。這一支出相對於同期收費總收入,仍佔較小比例。首發集團在其票據募集説明書中也表示:“與建設資金相比,大修並不會給公司帶來大的資金壓力。但將會影響期間相關路段的通行量。”

  收費公路面臨清理難題

  針對收費公路的清理正式展開後,若相關主管部門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的公路收費期限也進行調整,將直接影響包括首發集團在內的眾多高速公路運營公司的經營狀況。在首發集團的票據招募説明書中,也提出了這一政策性風險。

  董正偉律師對記者表示,從本質上來説,公路是國家的公共事業,不應收費,但當初為了調動民間資金髮展交通設施建設,國家把非經營性的公路交給了經營性的公司管理。然而,隨著越來越多的高速公路公司上市,這個攤子也將愈發難以收拾。

  此外,清理工作涉及面很大,推行難度也很高。董正偉指出,清理過期收費公路,意味著大量收費站人員失業,對已上市的高速公路公司股票更是致命打擊。

  在他看來,“如果要減小波及範圍,按規定執行收費年限之前,首先要讓已經上市的公司退市,對還沒有上市的企業,禁止其上市,並且逐步減少收費,然後擇時完全退出。”

  (每經記者李澤民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