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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1日 11: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世紀》週刊
社論
一是立足於財政收入少受影響,二是將個稅改革化作社會各階層的零和博弈。兩大誤區互為表裏
當今中國人的“稅意識”,在此輪個人所得稅調整引發的軒然大波中淋漓盡致地展現出來。2011年4月22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一審未能通過。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網上公佈草案,向社會徵集意見。一個月後,意見已逾23萬條,創人大立法徵求意見數目之最。週二(5月31日),徵集意見將告結束,二審有望加快。
這場如火如荼的討論,對於完善該修正案乃至推動中國憲政建設無疑是有益的。但是,我們認為,修正案(草案)存在兩大認識誤區,一是立足於財政收入少受影響,二是將個稅改革化作社會各階層的零和博弈。兩大誤區互為表裏。就整體而言,中國應當減稅,落實到具體稅種上則應有增有減。同時,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職能應主要針對畸高的灰色收入。
修正案起草者的邏輯起點是中國的稅負水平並不高。其依據來自國際比較:從1995年到2009年,中國小口徑宏觀稅負(稅收收入與當年GDP的比率)的平均值為13.98%,而韓國的這一數字約為16%。大多數OECD(經合組織)國家的稅負水平更是遠高於中國。
不過,進一步的分析極易揭示這一觀點不足為憑。同為人口眾多、經濟高速增長的發展中大國,印度的稅負水平一直遠低於中國。OECD國家稅負水平雖然相對較高,但是,其社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例也相應提高。無可否認的是即便與多數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在社保方面的支出也遠遠不足。
中國財政收入主要用於生産型、投資型支出。經濟多年迅猛增長,建設公共財政也已十餘年,中國完全可以通過調整支出結構來增加社會保障支出。更大的問題在於,支出是否足夠有效。如果並非足夠有效,那麼,通過減稅,將資金盡可能留在企業和個人手中,由其自主作出投資決策,顯然是更好的選擇。
增加公共投資和減稅,均屬財政政策工具。兩者效果孰佳,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一是政府公共投資的代理成本,是否“崽賣爺田不心疼”;二是企業在市場上的發展空間。如果企業本身屬於夕陽産業,相關市場已經飽和,那麼,即使減稅增加了其資本,投資也很可能是無效的。
在當今中國,代理成本之高無需贅述。然而,也應看到,在社會保障制度極不完善的情況下,減稅對於居民的直接後果主要是增加儲蓄,而非消費,而儲蓄又會轉化為投資。中國應積極完善社保體制,切實提振內需,同時,努力提高商品的附加值以完成産業升級。為此,企業必須有足夠的利潤留存,用於資本積累,提高勞動生産率,向資本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轉變。削減稅負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正在於此。如果國民經濟不能在“十二五”期間成功轉型,中國很可能滑入“中等收入陷阱”。
那麼,在降低宏觀稅負的前提下,具體稅種如何做到有增有減呢?在結構性增稅方面,當務之急是推進資源稅試點,適時開徵環境稅,否則,扭曲的價格機制就會繼續為高耗能、高污染的低端産業提供溫床,産業升級轉型無從談起。在結構性減稅方面,減少增值稅、營業稅總體稅負,降低間接稅比重,勢在必行。當前,增值稅與營業稅並行,阻滯了市場要素流動,制約了服務業發展,從而人為壓低就業水平,拖累經濟結構調整。中國有必要將增值稅改革與降低間接稅比重相結合,促進服務業發展。
作為直接稅的個人所得稅更應作為結構性減稅重點。不幸的是,由於草案制定者的出發點就是“財政收入少受影響”,所謂調節收入分配自然就成為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零和博弈。中低收入階層的受益,幾乎完全由高工薪收入階層來承擔。
對於高工薪收入階層來説,目前的修正案(草案)將帶來一場豪奪。草案不顧眾多專家建議,將適用最高累進稅率45%的一檔全月應納稅所得下限從原來的10萬元降至8萬元,從而使該階層稅負猛增。在現實中,大部分高收入者並非以工薪形式獲取收入。向高薪階層轉嫁壓力,在事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在實踐上是極其有害的。
個稅改革應該在整體減稅的大前提下,加強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不過,所謂“調高”不應是所謂“劫富濟貧”,更不應該是對勤奮和能力徵稅,惟有那些不勞而獲的財富,那些設租尋租和依靠壟斷獲取不義之財的集團,才是理應被“調高”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