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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圖/東方IC
本報訊(記者錢衛華 孫乾)食品生産企業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昨天,國家質檢總局就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集民意。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食品生産企業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此次質檢總局修訂了2007年公佈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加強食品生産企業生産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徵求意見稿明確,食品生産企業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産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並保存生産環節中的原輔料採購、生産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産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此外,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産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食品生産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召回計劃實施召回,並對召回效果負責,召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名詞解釋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計劃內容
食品名稱、數量、批次、銷售區域;可能存在的危害;
擬採取的措施、期限及預期效果;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觀點
條款雖減少操作性更強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現行規定先於《食品安全法》出臺,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有必要修訂現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比現行規定,雖然條款減少,從原來的五章四十五條變為二十七條,但就內容而言,和《食品安全法》相對接,更具操作性,減少了召回過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可更及時有效地保護公眾食品安全。
現行規定提出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邱寶昌表示,相對而言,消費者是一個狹隘概念,但徵求意見稿將食品安全視為公共事件,在更高程度上保護公眾的食品安全。
邱寶昌認為,徵求意見稿也有不“給力”之處,如處罰規定中罰款3萬元一項,不足以震懾違法者。不過,管理部門的權限如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最好能夠上升到條例或者法律層面,以解決目前食品安全事件中違法低代價問題。
>>解讀
召回食品無害化處理擬禁售
【新規】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解讀】此前曾發生過有食品企業召回問題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後再次上市銷售的情況。還有的企業將問題食品處理後用作生産原料。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食品無害化處理並不完全等於人體食用就沒有問題,這一規定更具體明確是對公眾負責。
要求銷毀過程環保是必需的,此前有地區深埋或焚燒問題奶粉,這對環境有害,如三聚氰胺奶粉深埋處理,除了場地問題,還可能污染水質。
召回食品不能用“換貨”對付
【新規】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産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産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解讀】邱寶昌認為,這一條款與現行規定明顯不同。根據現行規定,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等方式,來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但是徵求意見稿未提及換貨方式,“不安全食品不能換貨,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只能銷毀,而且是無害化處理。”
有專家同時表示,取消“換貨”的規定,無疑會加重企業的成本,卻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業注重生産安全,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的責任感。
企業召回食品記入信用檔案
【新規】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解讀】對問題食品的處理體現了企業的態度,及時召回體現了對消費者的責任感,盡可能減少對品牌的負面影響。將企業的召回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不但便於有關部門監管,也對企業形成更大的壓力。
邱寶昌認為,對食品生産企業的質量管理有詳細的規定,比如臺賬制度等,而召回記錄進入信用檔案也是一個很好的管理規定。最好能和企業的“退出”機制挂鉤,根據檔案記錄,視情節輕重來對應退出機制,這樣也許能更好地起到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