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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出臺“一房一價”細則 高報價難避免處罰規定尚缺失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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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報價仍難避免,處罰規定尚缺失

  ⊙記者 朱楠 ○編輯 阮奇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上海市發改委昨日公佈“一房一價”執行細則,明確包括一、二手房在內的商品房均須明碼標價。

  業內人士認為,上海細則與國家發改委公佈的“一房一價”規定並無太大差別,但在定價和處罰方面的缺失,使得人為的高報價仍不可避免,細則執行效果有待觀察。

  上海細則共11條,規定凡在上海行政區域內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且仲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也須參照執行。

  通知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確標示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包括: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預售許可證編號或房地産權證編號、樓盤總建築面積、當期銷售房源情況、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類型、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等;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此外,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商品房價格及其他相關因素,包括每套商品房的編號、銷售狀態、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暫測或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是否包含車位、房屋總價和建築面積單價;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採用價外饋贈方式的,應如實標明贈品的品名、數量等內容;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編號、銷售狀態、面積和銷售總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八條特別提出,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從上海細則來看,和國家發改委公佈的“一房一價”規定並無太大差別。知名財經評論員葉檀認為,地方細則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如何定價,以及一旦違法該如何懲處,有補充性措施出臺才能完善整個“一房一價”體系。“人為的高報價格仍不可避免,開發商在定價時還是有一定的上限空間。而購房者最渴望的是購買到性價比高的房産,在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有相關部門為其維權,但目前看來‘一房一價’體系還是難以達到。”葉檀表示。

  21世紀不動産上海區域分析師黃河滔認為,上海細則與北京細則基本相似,對樓市的影響關鍵還是看執行,然而從北京近期的樓市情況來看,“一房一價”起到的規範效果並不理想。需要正視的是,限貸、限購政策下,近兩月樓市成交量仍在穩步攀升,表明購房需求仍大量存在,即使嚴格執行“一房一價”也只是在房地産市場信息透明方面有所進步,要想穩定房價還需在供求關繫上做文章。

  同時黃河滔表示,要在二手房市場執行“一房一價”更難,因為二手房掛牌價格與成交價本身具有一定浮動空間,儘管仲介獲取的買賣房源都進行了網上備案,但最終成交由買賣雙方議定,細則對二手房市場交易影響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