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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新民網訊】5月16日,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在網站上公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11)006號),具體如下: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商品房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11〕548號),規範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通知實行明碼標價。仲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三、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樓盤基本信息、房源價格信息、已登記房源信息和收費項目信息。標價內容應該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標價方式應當為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四、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參照附件1的式樣公佈樓盤基本信息,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預售許可證編號或房地産權證編號、樓盤總建築面積、當期銷售房源情況、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類型、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等。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五、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參照附件2的式樣公佈房源價格信息,明確標示商品房價格及其他相關因素:
(一)每套商品房的編號、銷售狀態、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暫測或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是否包含車位、房屋總價和建築面積單價。
(二)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採用價外饋贈方式的,應如實標明贈品的品名、數量等內容。
(三)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編號、銷售狀態、面積和銷售總價。
六、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參照附件3的式樣公佈已登記房源信息,明確標示每幢房屋的幢號、房源套數、已登記房源套數和已登記房源實際成交均價。銷售花園住宅的,明確標示該樓盤內所有花園住宅房源套數、已登記房源套數和已登記房源實際成交均價。
七、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參照附件4的式樣公佈收費項目信息,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銷售及使用密切相關的服務與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等。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及收費。
(二)地下車位車輛停放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
(三)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超過最高等級服務與收費的標明服務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代收代辦服務的標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八、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九、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和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與現場交易標示的價格信息應當一致。
十、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十一、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