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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6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中國民航史上首例全面叫停一個航空公司的航班飛行,最終導致了中國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案。
5月9日,東星航空的母公司東星集團起訴民航局中南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中南局”)一案在廣州白雲區法院開庭。這讓爭議已久的東星航空停飛事件再次進入公眾的視野。
“停飛令”合法性成庭審焦點
據東星集團代理律師嚴義明介紹,在首次庭審的過程中,東星集團和民航中南局在六個方面展開了激烈辯論,包括:東星集團作為東星航空股東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時間是否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飛決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停飛的事實依據是什麼;此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此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違法等。
據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桀禹介紹,在上述六點爭議中,最為關鍵的焦點是民航中南局作出“停飛”決定,其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否存在,此外,相關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等。
“在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嚴義明就明確表示中南局的‘停飛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朱桀禹説,控方認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行政措施是一種行政處罰。因此,行政執行人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聽證的權利,但中南局自始至終沒有這樣做。
“民航中南局認為這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依據的法律是《安全生産法》第56條,”朱桀禹説,如果是這樣,就必須存在‘檢查當中發現緊急情況,如果不解決就會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但是根據當時的檢查結果,並沒有發生這種情況,而在整改措施中也沒有‘停飛’這一項。”
而民航中南局則辯稱,東星航空在2009年初接連發生包括員工摔傷在內的多起安全事故,其在適航飛行、飛行員穩定、對人員培訓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但朱桀禹説,2008年12月12日,民航局給東星航空的安全等級報告評分是94.6,符合安全標準。另外,在2008年12月19日到2009年3月14日之間,民航局和東星航空一直有交涉,對具體的事情,都有處理意見,如他們提到東星有員工摔傷等,都沒有涉及到所謂的“緊急情況”,要被作“停飛”處理的整改。也就是説,民航局做出的處理意見到最後的停飛,前後完全沒有一致性。
東星航空方面認為,民航中南局所依據的法律只能以其書面文件裏所表述的為準。而民航中南局在《關於暫停東星航空公司的飛行通知》稱,“……為維護公眾利益,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武漢市政府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暫停東星航空飛行”。
朱桀禹説,可見,民航中南局的行政措施,實際上唯一的依據就是武漢市政府的文件。
地方政府扼殺東星航空?
《中國經營報》記者查閱當時東星航空停飛時的新聞顯示,當時的官方通稿表述為:應武漢市人民政府請求,民航中南局決定自15日零時起,暫停東星航空公司航線航班經營許可。
當時,武漢交通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向媒體介紹説,“武漢市政府向民航管理部門寫出專題報告,申請暫停東星航空公司的航班運營,並得到批准。”
與此同時,東星航空老闆蘭世立緊急赴京,專門向民航局相關領導彙報了武漢市政府要求東星停航的情況。據説,當時民航局領導表示,民航局才是航空公司的主管部門,武漢市政府無權作此決定,他們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蘭世立遂放心回到武漢。
“熟料第二天蘭就被抓了。但是蘭非常氣憤,發出了一個聲明。14日民航中南局就發出了停飛的指令。”東星航空總裁助理蘭劍敏説。
據朱桀禹透露,東星集團曾將武漢市政府作為被告告上法院,但法院沒有受理,也沒有作出不受理的理由。
記者疑問蘭劍敏打官司最終要達到的目的,蘭劍敏説,東星集團對民航中南局的訴訟,特意沒有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只是請求法院判決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行為不合法,以此來為東星正名。
而一位熟知東星航空境況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東星此次行政訴訟如能獲勝,不排除其下一步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但估算這一類案件的行政賠償的數額真正是一項“世界性難題”,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可能很多。
最後的自救
最早的時候,高盛願意出資1億美元收購東星25%的股權。但由於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高盛面臨財務上的危機,這1億美元的資金被高盛美國總部抽回,收購計劃擱淺。
蘭劍敏説,東星拒絕中航集團的重組條件,主要是不接受後者的領導式作風,東星在談判中根本沒有平等的地位。蘭世立在最困難的時候,最終飲鴆止渴,接受了高利貸的橄欖枝。
據蘭劍敏介紹,2008年6月,東星集團將自己旗下在武漢的一處包含4棟住宅、2棟商用寫字樓的樓盤質押給了融眾集團,向後者求得3.15億元的借款。
蘭劍敏説,根據當時的正式評估報告,該樓盤的價值高達16.86億元。蘭劍敏説,當時蘭世立非常清楚,自己手頭最緊要的是流動性資金不足。在蘭世立看來,用高利貸的方式獲得現金,仍然值得一試。據已有的媒體報道,東星向融眾的借款,綜合各種管理費、擔保費,實際年利率高達85%。
但是,蘭世立的最後一賭並沒有取得料想的結果。據蘭劍敏透露,融眾集團在給東星支付了8000萬元之後就停止後續的款項。
2009年7月,東星集團將融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融眾的股權轉讓無效。蘭劍敏説,由於融眾集團並沒有支付東星合約裏的3.15億元借款,因此合約並沒有完成,在此情況下,融眾集團無權將東星公司樓盤的股權進行交割。“但是,這個民事案件一審已經過去兩年,法院仍然沒有宣判。”蘭劍敏説。
東星本不該死?
蘭劍敏認為,東星走到今天這一步,與各方不按遊戲規則出牌有很大的關係。如果民航局不叫停東星的航班,東星不至於走到破産;而如果融眾集團能按照協議將3.15億元的款項支付給東星,東星亦可以度過財務上的危機。
蘭劍敏説,東星集團本身的經營沒有問題,只是當時國際航油價格高漲的時候,現金流出現了困難。
令外界扼腕的是,在東星破産之後一個月,國際航油價格大跌。因此有人認為蘭世立“命不好”,沒有等到轉機的到來就身陷囹圄。但蘭劍敏並不這麼認為,她説,以蘭世立行事的風格,在市場規則與營商環境多變的當下,這個結果也許是東星這類民營企業的宿命。
資料
2005年6月,東星集團獲准籌建東星航空,成為國內第四家獲批的民營航空公司。但是,2008年金融危機,租借、購買的大量飛機成為沉重的債務負擔,讓東星航空舉步維艱,資金鏈幾近斷裂。
在東星航空遇到危機的時候,武漢市政府積極介入東星航空與外界的重組。但由於東星航空認為重組方出價條件苛刻而拒絕。
2009年3月14日,民航局中南管理局發出了一份明傳電報稱,為維護公眾利益、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決定暫停東星航空的飛行。
2009年8月,東星航空宣告破産,其後,東星航空法定代表人、東星集團總裁蘭世立因“逃避追繳欠稅罪”被判入獄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