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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訴民航中南局案未宣判 激辯停飛法律依據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騰訊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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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集團狀告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案件開庭,圖中人物為東星董事局主席蘭世立

  騰訊財經訊5月9日消息,東星航空母公司中國東星集團()狀告民航中南局案今日上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開庭。法院並未當庭宣判,將根據法院通知再次開庭,具體時間未定。

  不過東星集團代理律師嚴義明預計,此案在兩三周內將有一審判決結果。

  嚴義明透露,在今日的庭審中,原被告圍繞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了辯論:1、東星集團作為東星航空股東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2、起訴時間是否在法定訴訟時效內?3、民航中南局作為的停飛決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4、停飛的事實依據;5、此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6、此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違法?

  激烈辯論停飛法律依據

  其中,第五項即停飛決定的法律依據辯論最為激烈。

  2009年3月14日,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給民航中南局發出《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當天民航中南局即向東星航空發出停飛令。

  東星集團認為,民航中南局僅憑武漢市政府的函件,在當天就作出東星航空停飛決定,並沒有在檢查中發現有何事故隱患,2008年年底民航局出具的安全檢查報告也認定了東星航空的安全運行。東星集團認為,這一停飛決定不合法。

  但民航中南局則在庭審中表示,東星航空2009年初發生了包括員工摔傷在內的多起事故,在適航飛行、飛行員穩定、對人員培訓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中南局稱,自己依據《安全生産法》第56條規定,給東星航空發出停飛決定,而武漢市政府的函件當時正好“印證”了民航中南局的觀點。

  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的這紙函件究竟對民航局中南局的停飛令産生了多大影響?是決定性的,還是僅僅是“印證”?當庭法官詢問民航中南局,“地方政府和民航局的關係法律有無明確規定?”得到回答卻是“沒有”。

  東星集團稱有信心獲勝

  對於導致此案被推遲審理的民航中南局申請舉證延期,嚴義明透露,合議庭認為,民航中南局給出了延期的“合理理由”,但東星集團認為,法律措辭中延期舉證只包含“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的客觀情況”的事由,“合理理由”不是法律認可的事由措辭。

  談到對審判結果的預期,嚴義明稱今天的庭審狀況呈現出“一邊倒”的狀況,並稱若依法審判,東星有信心獲勝。但他同時表示,由於在舉證延期上法院已經對被告有所“法外施恩”,不排除這種情況延續到判決結果的可能性。(文/劉中盛)

  小資料:《安全生産法》第56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事件背景

  2009年3月13日,當時陷入經營困境的東星航空拒絕了中航集團的重組要求,當日,民航中南局向東星發佈停飛令。隨後東星航空的數次重組努力均未能成功,最終於當年8月宣告破産清算。

  東星集團認為,民航中南局僅憑武漢市政府的申請而不是自行調查取證,做出停飛決定是不當行政執法,這一執法導致了東星航空的破産清算,以及東星集團的全面癱瘓。東星集團因此起訴民航中南局,請求法院判令停飛行政處罰無效,並已於今年2月24日獲法院受理。

  此後,由於民航中南管理局申請舉證延期,此案被推遲審理。當時,東星集團代理律師嚴義明認為,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實,蒐集了足夠的證據之後才對被處罰機構進行行政處罰行為,因此不應該在訴訟時,出現需要延期舉證的情況。

  4月27日,該案確定於5月9日開庭審理。

  2010年4月,東星航空實際控制人蘭世立因逃避追繳所欠稅款,被判處四年刑期。今年年初,網上傳出一份蘭世立的“獄中絕筆信”,引起了媒體新一輪報道和網上的熱議,也令這一行政訴訟案件備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