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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集團起訴民航中南局案開審 庭審爭議六焦點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9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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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開庭審理東星集團起訴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停飛決定不當一案。民航中南局2009年對東星航空停飛的決定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成為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上爭議的焦點問題。

  東星集團提起訴訟針對的是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發的一份明傳電報。這份電報稱:為維護公眾利益、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決定暫停東星航空的飛行。東星航空從3月15日開始停飛,直至2009年8月被裁定破産。

  法庭審判員表示,此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有六個:一是東星集團作為東星航空股東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二是起訴時間是否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飛決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四是停飛的事實依據是否充分,五是這一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六是執行停飛決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在超過3個小時的庭審上,民航中南局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明傳電報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成為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原告東星集團代理律師嚴義明認為,這份明傳電報中提及的依據只是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如果民航中南局確實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東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該在這份電報中予以明確説明。

  2008年12月12日中國民航局東星航空安全審計組的安全審計報告顯示,在總共639項安全審計項目中,東星航空的符合率為94.6%,結論是“通過安全審查,基本符合要求”。嚴義明據此向被告提問,民航系統內是否存在要求航空公司停飛的明確標準,如安全審計沒有達到多高的符合率就要停飛?

  嚴義明還提出,民航中南局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具體操作程序值得商榷。在他看來,停飛事關重大,中南局應派人直接找到東星航空相關責任人進行交辦,而不宜使用明傳電報。

  針對嚴義明提出的問題,民航中南局代理人反駁説,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決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依據是《安全生産法》第56條的相關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辯稱,停飛前一段時間,民航中南局已確認東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隱患問題,如超時飛行、身體有缺陷的飛行員駕機飛行、管理者違章放行等,加上公司經營不善、瀕臨破産邊緣,其問題之嚴重程度在西南地區乃至全國航空系統中都絕無僅有,民航中南局由此形成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綜合性判斷。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還説,武漢市人民政府負有管理當地企業安全生産的綜合行政職能,向民航中南局發出的函件印證該局對東星航空的判斷,因此民航中南局最終作出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決定。民航系統內採用明傳電報的做法長期行之有效,執行這一決定的程序並無問題。

  9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法庭審判員宣佈休庭,擇日宣判。(記者 詹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