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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委員稱個稅改革應加大調節貧富差距力度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06: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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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沒有對國務院提交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表決,草案將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交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

  在個稅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參與審議討論的委員就個稅免徵額調高至3000元是否合理、個稅徵收“按家庭為單位”是否更公平、級次級距調整是否加重中等收入人群負擔、如何加大對高收入人群稅收徵管等問題存在爭論。有委員認為,此次修訂個稅法雖然有所突破,但力度較輕,對於減少中低收入人群稅負、加大調節貧富差距力度,一審草案還需進一步完善。

  3000元免徵額之爭

  嚴以新委員表示,自2006年以來,個稅免徵額五年中已經調整了三次,調整的頻率較高。為避免兩三年後個稅免徵額又要調整,可考慮將免徵額在3000元基礎上進一步調高。

  金碩仁委員也表示,個人所得稅法的免徵額調整幅度過低,調整頻繁,不夠嚴肅,也缺少前瞻性。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情況是,高收入階層遠遠超過了起徵點,而大量中低收入階層在這個起徵點附近,工薪階層是個人所得稅的主力軍,個稅徵收沒有真正達到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建議將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參考點定為4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轄區財政實際情況,最多上下浮動1000元。

  謝克昌委員建議,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即個稅免徵額)改為以上一年全國社會平均工資為起點。應兼顧職工平均收入和通脹情況來確定個稅免徵額,如此,即使存在通脹,個稅免徵額也將隨著社會平均工資增加而逐漸上調,不至於給普通工薪層增加過多負擔。此外,這樣的修改也有助於減少個稅法案的修正次數。

  按家庭為單位徵收是否合理

  金碩仁委員舉例,兩個三口人之家,一個家庭只有一個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繳個稅;而另一個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不用納稅,顯然這種現象不夠合理。推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綜合扣除的個稅變革,已是大勢所趨,而且宜早不宜遲。

  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確定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時,已經考慮了納稅人家庭負擔因素。比如,此次調整減除費用標準,就是按照每一就業者供養1.93人,測算就業者負擔的平均費用支出水平。

  徐顯明委員認為,不能以家庭為單位納稅原因在於:我國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是“公民個人”,家庭不是納稅義務主體。如果以家庭為納稅對象,需要先修改憲法。另外,稅收不能解決所有收入不公問題。階層間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調整免徵額及完善稅率;群體間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會政策調整;對某個個體的不公,主要靠權利救濟途徑實現。

  調節收入差距力度還需加大

  對於工薪所得超額累進稅率,許多專家建議由9級減少為5級。個稅級差過多過密,將加重個人收入增加時承擔的邊際調整,不利於鼓勵勞動者增加收入。

  方新委員表示,一審草案中調整稅率級次級距的結果,影響最大的是收入超過9000元低於2萬的人群,把他們的稅率從20%提高到25%,這不利於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穩定。

  任茂東委員建議,在個人所得稅免徵額提高至3000元的情況下,建議把一審草案中個人所得稅率4500至9000元部分適用的20%,1500至4500元部分適用的10%進行適當下調,分別調至10%和5%;不超過1500元的5%調到1%。這樣的思路,體現對中低工薪收入者低稅負,培育中等收入階層的目標。同時,在保持邊際稅率45%基本不變或者適當調高邊際稅率的情況下,適當上調高收入段的區間稅率,超過35000元的每個區間稅率一律增加5%,從而使政府並不因中低收入檔的稅率下調而少收稅。這樣,低端有免稅,中低端有減稅,高端稅收負擔稍有增加,即使在當前個別起徵點變動不大,中端、低端收入者都有實惠,收入差距自然就會有所縮小。

  此外,楊正午委員提出,要加強個稅徵管,特別要加強高收入者的個稅徵管。高收入者的收入構成比較複雜,而且不斷有新的收入出現,一些隱性但數額巨大的收入還游離在法律邊緣地帶,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徵管。加強高收入者個稅徵管應當以非勞動所得為重點,從三個方面切實加強。一是加強財産轉移的徵管。二是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徵管。三是加強生産經營所得的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