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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期為房産權敲響了警鐘,它所引發的輿論熱議,其實為日後的房産權爭議作了一場預演。因此,是時候關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房子年滿70年的問題了。早一天討論和明確,就能早一天讓老百姓吃下定心丸。“無恒産者無恒心”,無恒心者無穩定,不為財富築池,最終會引發人心震蕩。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體報道稱“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這種提法存在誤區。據介紹,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謂“20年”的説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週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4月5日《羊城晚報》)
最近,關於墓地使用期限,引發了坊間持久的討論和不安。如今,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已經“辟謠”。媒體或公眾真的誤讀了嗎?筆者查閱1998年5月19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發現,其第二部分第二條明確規定:“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週期。”很顯然,該細則明確表示20年是使用年限的一個週期,但並未提及護墓費,更沒有提及使用墓地達到20年後,該如何續費。
此前,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表示,墓地只是租賃關係,不是産權關係,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簽訂合同時,20年是一個期限,20年到期以後,雙方根據協議規定執行管理費的收費。既然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為何墓地能賣出天價?既然墓地使用期限為50年或70年,為何以20年為週期收費?如果説收取的是管理費,為何管理費如此之高?而且,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是,人們買了房子,房子的使用期限為70年,即便不交管理費(物業費),斷不可能出現房子被物業公司收走的狀況。
人們對墓地使用20年後被要求續費,有兩大不滿,一是當初購買墓地後已經繳納了不小的開支,沒想到只能使用20年;二是,到了20年後,還得繳納不菲的護墓費、管理費等等,而且不繳納還要將骨灰移走。更令人忐忑的是,即便墓地的後人乖乖地繳納了不菲的管理費、護墓費,等到墓地期限到了50年或70年,還要繳納一大筆不菲的不可知開支!
很顯然,墓地出現的問題,絕不是孤例,它為我們的房産權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展示了不容回避的一大困境。眾所週知,我們房産權也是50年或70年,由於房改啟動較晚,目前,我們所擁有的房子往往還不到50年或70年,但是到了50年或70年怎麼辦?在今年兩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直言,目前房産權才70年“不太合理”,“我們現在很多人一生只有一套房子,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貸款,有的還貸要到退休,如果只有70年,等於我們還完貸房子就不是自己的了,難不成從頭再來,讓下一代繼續這樣走一圈?那不是世世代代做房奴?”是的,無論《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還是《物權法》,都沒有規定房子年滿50年或70年後,該如何自動續期,即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是什麼,我們現在所居住的房子何去何從,令人揪心。
墓地期為房産權敲響了警鐘,它所引發的輿論熱議,其實為日後的房産權爭議作了一場預演。因此,是時候關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房子年滿70年的問題了。早一天討論和明確,就能早一天讓老百姓吃下定心丸。“無恒産者無恒心”,無恒心者無穩定,不為財富築池,最終會引發人心震蕩。(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