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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8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約定一天送達的快遞,延遲了6天,葛先生因此向宅急送投訴並索賠。對方客服稱,按最高賠付運費的40%規定,只能賠給葛先生6.6元。葛先生質疑此為霸王條款。律師稱,此為快遞業行規,國家暫無相關法律法規。
葛先生説,他于10日通過宅急送寄一份快遞給太原的客戶,雙方約定第二日送達,“但一直到11日還沒送到,客服説快件到太原了,會儘快派送,可後來也沒送”。為趕時間,葛先生於14日通過另一家快遞公司向客戶寄送了相同的快件,第二天即送達。
昨天,記者撥打宅急送客服熱線,對方承認此事,並稱因太原快件較多才造成延誤,是“內部操作失誤”,葛先生的快件已于昨天派出。按照宅急送的賠付標準,每延誤一個工作日減免寄件人10%運費,但減免總額不超過運費的40%,即葛先生最多可得到賠償金6.6元。
葛先生稱,快件延誤6天造成自己的業務損失,“按這個規定,即便宅急送不發貨,也能收60%的運費,這是霸王條款”。
北京市贏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魏述弟稱,快遞公司的賠付標準是行業規定,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習記者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