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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8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劉曉傑 發自武漢
日前,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公司)及其旗下某型號産品的銷售商、製造商、指定維修商等將一併站上被告席。該案將於3月11日在武漢正式開庭。
相機維修三次後“失蹤”
昨日(3月7日),富士相機購買者魏玉會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説,他于2008年6月29日在武漢某數碼照相機配件經營機構花1900元買了一部型號為S1000fd的富士牌數碼相機(機身編號:8SW03051)。第3天,鏡頭出現時而無法伸縮的情況,且顯示屏顯示“變焦錯誤”字樣。他于當年8月將問題相機發往富士指定的上海銳角數碼技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銳角)進行維修。
“兩個月後,我收到相機後發現還是有問題,他們要求我再次把相機寄到上海維修。”魏玉會稱,同年10月中旬,相機返回他手中,“這次維修更換了相機頂罩組件”。此後,他按照富士公司官網發佈的相機性能故障固件升級通知,對相機進行了升級,“但還是存在噪點和亮點嚴重、微距拍攝時無法對焦或對焦不準等問題。”
多次交涉後,相機再次被要求發往日本做檢測。“日本富士膠片電子影像事業部、品質保證部所做的檢測報告中證實了問題的存在,檢測報告也明確説明不能根本解決問題。”魏玉會説。
2010年12月底,魏玉會接到上海銳角發來的信函:“您提出要回您寄來的S1000機器,我方經過多次查找,已經無法找到這臺S1000的相機。我方向您深表歉意。”
“我在網上看到有好多和我一樣遭遇的消費者,就和他們聯絡,最終決定將富士及有關方面一起告上法庭。”
律師:相機所有權歸消費者
事情發生後,富士公司及相關方面也採取了補救措施。在上海銳角出具的一份信函上,記者看到如下文字:“為了保證您在機器檢測期間能夠使用相機,2009年8月6日,我公司寄給您一台S1000的後續機型,機型:S1500(系列號:9UW05378),作為備用機供您使用。我司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絡,告知您手頭正在使用的S1500用來換機的處理辦法,但遺憾的是您當時沒有明確告知是否同意。”
對這一補救措施,魏玉會説:“當時我沒有提出這個要求,他們(把備用機)直接寄給我的。我奇怪的是為什麼不給我S1000型號的備用機。”據他介紹,上海銳角郵寄給他的S1500相機 “只給了個裸機,連鏡頭蓋都沒有,現在也壞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富士公司上海總部,接線人員稱,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公司。作為富士公司在中國的指定相機維修商,上海銳角數碼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貴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確實有這個事情,律師會對應訴的事情作出相應安排。”至於具體情況及後期計劃,他表示,“現在正在打官司,對這件事情無可奉告。”
魏玉會的無償代理律師、湖北佳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余佳奇告訴記者:“無論出了什麼問題,那部出問題的相機所有權是屬於消費者的,商家沒有權力對相機所有權作出任何處理,必須返還給消費者。”他強調,在這起案件中,“這部有問題的相機是關鍵證據。”另外,余佳奇説:“被告是否構成隱瞞真相、誤導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相信法院會有公正判決。”
對於富士旗下相機相繼出現問題的情況,一名數碼業內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和佳能、尼康、索尼等日本品牌相比,富士相機在市場佔有率和新品推出方面都有一定差距。”他表示,富士相機相關業務不突出,“可能跟公司整體戰略轉型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