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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有關問題的解讀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車船稅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答:2006年12月,國務院廢止《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制定了《車船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取得了較好效果。2010年車船稅收入241.6億元,比2006年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收入總額增長3.8倍。
按照全國人大授權決定和立法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稅收單行條例在條件成熟時應當上升為法律。現階段將《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車船稅法》的條件已經成熟:一是車船稅收從建國初期開徵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稅收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國務院對車船稅收制度做過多次調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礎。二是在60年的徵收實踐中,無論稅種名稱如何變化,車船稅的相關制度已經為社會所知曉,並被納稅人所接受。三是近年來我國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車逐步進入家庭,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據統計,截至2010年10月,我國汽車産量和銷量均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全社會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99億輛,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機動車保有國。在我國人均資源擁有量少,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低,生態環境日益脆弱的情況下,汽車生産與消費的快速增長,面臨著石油緊缺、交通擁堵、空氣污染等問題。因此,在稅制相對穩定,制定法律的條件比較成熟的情況下,有必要將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二、《車船稅法》出臺有哪些意義?
答: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意義:一是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二是促進稅收法律體系建設。三是通過立法完善了稅制,體現稅負公平。四是作為第一部由條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稅法律,具有標誌性作用。
三、與《車船稅暫行條例》相比,《車船稅法》對相關稅制要素作了哪些調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完善徵稅範圍。《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徵稅範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車船不徵稅。從車船稅財産稅性質和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徵稅範圍。《車船稅法》不再按車船是否登記來確定是否具有納稅義務,將徵稅範圍統一為本法規定的車船。
(二)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微型、小型客車(乘用車)按輛徵收。車船稅作為財産稅,計稅依據理論上應當是評估價值,但由於乘用車數量龐大且分散于千家萬戶,難以進行價值評估。考慮到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著正相關關係,《車船稅法》將排氣量作為乘用車計稅依據。
(三)調整稅負結構。一方面,為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車船稅法》對佔汽車總量28%左右的貨車、摩托車以及船舶(遊艇除外)仍維持原條例稅額幅度不變;對載客9人以上的客車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挂車由原條例規定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徵收。另一方面,為更好地發揮車船稅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車船稅法》對佔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也就是載客少於9人的汽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一是佔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二是佔現有乘用車總量10%左右、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適當調高;三是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此外,為了體現車船稅調節功能,《車船稅法》將船舶中的遊艇單列出來,明確按長度徵稅,並將稅額幅度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規範稅收優惠。《車船稅法》除了保留《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外,還增加了以下三項優惠規定:一是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免徵車船稅;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免徵車船稅;三是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減徵或免徵車船稅。
(五)強化徵收管理。考慮到機動車數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徵管難度較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管理機構比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較嚴密,在不過多增加工作量的情況下,由其對車船稅的徵收予以協助,對於提高徵收績效、防止稅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為此,《車船稅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船舶的流動性大,目前對船舶徵稅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夠理想。為此,《車船稅法》規定,船檢機構應當在提供船舶有關信息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四、為什麼將車船管理人也作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答:車船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通常情況下,車船的所有人與車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車船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情形,如國家機關擁有所使用車船的管理使用權,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就出現了車船的所有人與車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況。如果讓抽象意義上的國家作為車船的所有人去繳納車船稅,在實踐中是無法操作的。所以,《車船稅法》將車船管理人也規定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五、為什麼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徵稅?
答: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徵稅,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從理論上講,車船稅作為財産稅,其計稅依據應當是車船的評估價值。但從實際情況看,車船價值難以評估。據統計分析,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係,排氣量越大,銷售價格越高。以2008年國內乘用車的數據為例,排氣量與價格之間相關系數高達0.97175。從徵管角度看,按排氣量徵稅簡便易行,在計稅依據方面,排氣量是替代價值或評估值的最佳選擇。據了解,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都選擇以排氣量作為機動車保有環節徵稅的計稅依據。如日本對乘用車按10檔排氣量徵稅,韓國對乘用車按6檔排氣量徵稅。
六、確定乘用車稅額幅度的原則是什麼?是否普遍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答:主要原則有三項:一是考慮各地目前實際執行的稅額標準。二是不增加大多數乘用車所有人的稅負。三是參照大多數國家乘用車保有環節稅負水平。據此,《車船稅法》對佔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車保持原有稅負或適度降低,對佔比約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車稅額幅度略有提高,對佔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車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此外,《車船稅法》對除乘用車之外的貨車、客車和船舶(遊艇除外)等,基本維持了原有稅負水平,對挂車由現行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徵收。
總的來看,這次車船稅立法稅負維持不變,只做結構性調整。
七、為什麼將部分檔次乘用車的適用稅額設置為前後相交叉?會否造成不同檔次、不同地區稅額出現倒挂現象?
答:《車船稅法》將稅額設置為前後相交叉,主要考慮有三:一是確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車的名義稅額幅度維持360元至660元不變。二是為涵蓋和照顧現行各地乘用車實際稅收負擔情況,以避免法定稅額與實際稅負之間出現差異過大情況,有利於現行條例向新稅法平穩過渡。三是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對機動車節能減排、交通擁堵實施調控的需要,為地方制定具體適用稅額預留適當空間。
對稅額前後相交叉引起稅額倒挂問題,從理論上看,有這種可能性。但從實際情況看,省內稅額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乘用車保有情況統一制定,基本上不會出現稅額倒挂問題,省際間稅額由於地區間相互溝通、協商,稅額倒挂出現的可能性也較小。同時,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載客汽車稅額也是前後相交叉的,在實踐中並未因此産生較大矛盾。
八、在當前通脹預期比較明顯以及國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勢下,為什麼還要出臺車船稅法?
答:出臺車船稅法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國車船稅制度已有60年的徵收實踐,目前制度比較穩定,立法條件比較成熟。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稅制,體現稅負公平,並不是為了增加收入。《車船稅法》根據“總體稅負不變”原則,優化了稅負結構。對貨車、挂車和船舶(遊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車維持或下調了稅負,對13%左右的乘用車增加了稅負。作為保有環節徵收的稅種,車船稅對交易價格基本不造成影響。車船稅收入規模不大,不會對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響。
九、為什麼對遊艇按長度徵稅?
答:遊艇不同於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計稅依據和稅額需要具體研究確定。一般來説,可考慮將凈噸位、發動機功率、實際價值和長度作為遊艇的計稅依據。從凈噸位看,由於製造遊艇的材料多數由玻璃鋼、鋁合金等高級材料組成,此類材料具有重量輕的特點,凈噸位與其價值關聯性較低。從發動機功率看,同一長度的遊艇可以根據個性化需要,選擇不同功率的發動機,發動機功率大小與其價值也沒有必然的正相關關係。從實際價值看,確定遊艇的實際價值與確定車輛的實際價值存在同樣的困難,在現行徵管條件下難以按價格計徵。基於此,國際大多數國家都將長度作為遊艇的計稅依據,主要考慮是遊艇長度與其價值關聯性較高,且直觀易於測量,從長遠考慮,也可較好地避免其他計稅依據可能導致的徵管漏洞。因此,《車船稅法》選擇長度作為遊艇的計稅依據。
十、為什麼將遊艇的適用稅額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車船稅暫行條例》將遊艇視同普通船舶按凈噸位徵稅,稅額偏低,與遊艇的實際價格偏差很大。考慮到遊艇作為休閒娛樂用品,與乘用車作為代步工具不同,為體現稅負公平,《車船稅法》將稅額具體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據了解,目前我國遊艇一般長度範圍在7.9米到30米之間,按上述稅額幅度,稅額約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間。
十一、為何將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也規定為車船稅的納稅地點?
答:扣繳義務人是指承辦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機構。將保險機構所在地也作為車船稅的納稅地點,可使車主在購買交強險時,一併繳納車船稅,這既方便納稅人繳稅,使車主少跑路,減少完稅所需時間和成本,也避免了車主自行到稅務機關交稅因不熟悉道路、停車不方便、排隊等候等帶來的麻煩,並有利於通過源泉控管,提高車船稅徵收效果。
十二、目前,對乘用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徵收哪些稅,是否屬於重復徵稅?
答:我國目前對乘用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徵收的稅種主要有三個:車輛購置稅、燃油消費稅和車船稅。其中,車輛購置稅來源於車輛購置附加費,燃油消費稅來源於養路費等收費。這兩個稅種都是通過費改稅而來的,籌集的資金專門用於公路建設和養護。車船稅屬於財産稅,是在保有環節徵收的稅種。新中國成立以來,車船稅已有60年的徵收歷史,此次車船稅立法不是新開徵稅種,只是立法。這三個稅種各有側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復徵稅或重復設置問題。
十三、為什麼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應如何徵收車船稅?
答:《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慮:一是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地方明確乘用車適用稅額,稅法宣傳及人員培訓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準備時間。二是車船稅按年徵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於實現平穩過渡,方便計徵。
2011年,仍按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各地制定的徵收辦法計徵車船稅。自2012年1月1日起,《車船稅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