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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草案二審 2.0以下排量名義稅負不變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4日 0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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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劉俊、何穎思)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對原草案規定作出大幅調整,降低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車的稅額,這樣意味著家庭購買最多的2.0升及以下乘用車的名義稅負不會增加。而廣州市地稅局數據顯示,該局2010年組織車船稅收入43846萬元,比上年增長9.16%。

  經相關部門研究,草案二審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將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七檔,但將2.0升及以下的稅額幅度降低,具體是:

  1.0升(含)以下的年基準稅額保持不變,仍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由一審稿規定的360元至660元降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由一審稿規定的660元至960元降為360元至660元。

  同時,從稅負的階梯式遞進考慮,草案二審稿對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額幅度也相應做了些微調。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額為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額為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額為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稅額仍為3600元至5400元。

  記者算了一筆賬,今年廣州不分排量小型客車(核載9人或以下)的車船稅都是420元/年,那麼1.6L排量如果按下限徵收,車主可省120元,如果按上限收則增加120元;如果是3.0升排量的轎車則起碼要多交780元,4.0升的最多要多交4980元。至於最終按照上限還是下限收,要由地方稅務部門核定。

  又訊 (記者趙琳琳)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規定,遊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法律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遊艇的計稅依據可以考慮按照長度、價值、發動機功率或者噸位等因素。建議在車船稅法所附稅目稅額表中規定:以遊艇長度作為計稅依據,稅額幅度為每米400元至2000元。同時,授權國務院在法定稅額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