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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僅局限“不增稅負”?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6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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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船稅草案二審稿吸納民意後,調整幅度較大,1.0升以上至1.6升(含)乘用車稅負由一審時的360元至660元降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乘用車稅負由一審稿規定的660元至960元降為360元至660元。(2月23日《合肥晚報》)

  應該説,車船稅二審稿對稅額進行了較大調整,是對民意的一種尊重;至少,納稅人的車船稅負擔並不至於因此增長過度,而能與現在基本保持穩定。只不過,在激烈的民意討論和媒體質疑中,一審稿稅額上漲過大固然是焦點之一,卻遠不是車船稅法草案受到質疑的全部。公眾對於車船稅調整顯然還有著更高的期待,車船稅法草案調整不該只是局限于“不增稅負”。

  首先一個問題是,車船稅到底是個什麼性質的稅收?顯然,從“車船使用稅”到“車船稅”的名稱變化,已經意味著它不再是一個行為稅,而是純粹的財産稅。那麼,在現代家庭財産組成比重中,車船相比房産等,究竟佔到怎樣的位置呢?為何房産、遺産等都不徵稅,偏偏車船稅非開徵不可?退一步説,既然是財産稅,徵稅的唯一依據就應該是財産的價值,而與節能減排之類沒有關係。與其簡單按照排量徵收,為何不能直接按照車船的購置價格徵稅?

  其次,車輛作為一項財産,基本是沒法做到保值增值的,而是必然一年比一年貶值。既然這項財産本身始終處在貶值過程當中,以之作為計稅依據的車船稅就應該隨之依年遞減。現在,我們對同一輛車從新買直到報廢,始終以同一個稅率徵稅,無疑扭曲了車船稅作為一項財産稅的本質,與該項財産的實際市場價值發生嚴重偏離,從而間接多徵了很多不該徵的稅收。

  更重要的是,當下中國消費者要買一輛車,繳稅的稅種和稅金總額在全世界都數一數二:成本17%的增值稅、車價10%的車輛購置稅、車價1%到40%的消費稅、進口車15%的關稅、隨油價徵收的燃油稅。車船稅有沒有必要再作為一項稅單獨開徵,或者能否納入燃油稅處理,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新華社針對車船稅調整連發三篇文章所質疑的:不要把私家車當 “唐僧肉”!

  試問,一輛車究竟能載動多少稅收呀?面對全世界都數一數二的昂貴汽車稅費,有必要首先對整個的汽車稅費體系進行一次有效的清理,然後再來談車船稅的調整問題。這個意義上講,迫於輿論壓力而簡單將車船稅漲幅適度降低,並不值得公眾歡呼;所謂名不正言不順,比車船稅“不增稅負”更重要的是,立法者應該首先明確地告訴公眾,車船稅的性質究竟是什麼,開徵車船稅的目的和價值又是什麼?

  在“中國需要開啟一個減稅時代”被高聲呼籲的當下,為納稅人減負,能否首先就從在地方財政所佔比重很小的車船稅開始?

  (責任編輯: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