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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試點將引發深層次稅改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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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認為,房産稅開徵對於房價影響有限,但對於未來稅制改革,特別是建設有效拉近貧富差距的稅制體系影響深遠。從28日對外公佈的上海、重慶兩市改革試點方案來看,目前兩市都已明確主要以增量住房徵稅為主,對存量住房觸及較少。
  專家指出,房産稅改革試點“靴子”落地,傳遞出強烈的改革信號,有助於加快完善我國財産稅改革進程,對於穩定市場預期大有好處。
 影響投資但對房價影響有限
 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普遍表示,作為一種與房地産市場關係密切的稅種,從短期來看,房産稅的出臺自然對房地産市場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能對高漲的房地産價格起到威懾作用。但從長期來看,影響房地産價格的主要因素在於供求關係和後市預期,遏制高房價不能寄希望於房産稅“一劍封喉”,樓市調控仍需繼續打“組合拳”。
  房産稅影響最大的主要是投資需求。中房集團理事長孟曉蘇認為,房産稅的推出將使房屋持有者考慮持有成本,房地産投資收益增加了不確定性,這會對房地産市場的需求關係産生微妙影響。
  但從中長期來看,房産稅對於房價的影響可能比較有限。房價主要取決於供求關係,遏制高房價不能寄希望於房産稅,房産稅的出臺也不太可能導致房價出現大幅下降。
  市場人士普遍認為,房産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於最終稅率。但從目前來看,上海和重慶出臺的方案並不是十分嚴格,因此在需求沒有大幅減少的情況下,目前出臺的房産稅對房價影響幅度很有限。
 不能增加普通購房者成本
 “從收入分配的角度看,房産稅的開徵是十分有價值的,它體現了稅收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功能。”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産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高萍説。
 據介紹,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對住房徵收房産稅,而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産稅作為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不過,業內人士強調,房産稅不能增加普通購房者的成本。“享有適當的住房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一個家庭擁有一定面積、套數之內的房産是合理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專家表示,徵收住房保有環節稅,應該採取累進稅率,在起點稅率較低的情況下,面積越大、套數越多,稅率就越高,持有成本也相應越高。一般來説,世界各國房産稅率大多不超過1%。如果是首套房、中小戶型就應該免徵房産稅,或者以極低的稅率徵收,不增加普通百姓的居住支出。
建立公開透明地方財稅監督機制
 房産稅的使用能否增進公共福利?有業內人士擔心,房産稅在充實地方政府“錢袋子”的同時,能否真正“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有關專家建議,應借房産稅改革之機,推進地方財稅制度的改革,建立公開透明的決策和監督機制,保證稅收所得用於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在徵收初期,房産稅收入應優先用於地方保障房建設。
 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7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已經明確表示,房産稅為地方稅,試點徵收的收入屬地方財政收入。為充分體現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標,改革試點徵收的收入將用於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民生問題。
  逐步推進深層次稅制改革
  從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徵收房産稅的實踐看,房産稅是對個人擁有的住房普遍徵收,無論是增量和存量住房都在納稅範圍之內。
  在我國現行的稅制體系中,居民的房産是被列入免稅範圍的,所以對居民個人的房産徵稅,都是要通過“開徵”才可能實行的“新稅”。
  針對市場此前有擔心房産稅徵收的具體環節存在操作難度,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日前表示,個別城市目前已具備了進行改革試點的基本條件。從徵收各環節來説,經過數年物業稅的“空轉”,在房産估值等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技術上不存在太大問題。
  數據顯示,歷經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及2004年後新一輪稅制改革,我國在所得稅和流轉稅制改革方面取得了較大成就,基本上奠定了主體稅模式。
  專家認為,當初稅制改革沒有突出強調地方稅,房産稅改革有利於為地方政府確立主體稅源,並有助於地方政府擺脫對賣地收入的過分依賴。“從稅制完善的角度講,房産稅改革只是對原有條款進行修正,沒有相對複雜的立法過程。”劉桓説。
  專家認為,鋻於當前社會貧富差距拉大成為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之一,政府調節手段的缺失已經成為拉近貧富差距的主要“瓶頸”。由於稅收是最適宜於市場經濟環境下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因此,“十二五”期間,預計中央將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舉措,著力破解上述難題,推進新一輪稅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