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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5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旅客沒有及時趕到火車,無疑有過錯,但這種過錯,不代表他所有的權利都沒有了。
12月1日,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開始實行,新規規定:除了動車外,趕不上其他列車的,車票將作廢,不能改簽;而原來普通列車旅客如辦理改簽,最晚可在開車後2小時。此舉引起軒然大波。
旅客遲到之後,車票就作廢,這公平嗎?
乘客與鐵路構成客運合同關係,它既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規定,也適用《合同法》中“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的特殊規定。
旅客沒有及時趕到火車,無疑有過錯;這種過錯,不代表他所有的權利都沒有了。另一方面看,鐵路沒有提供旅客運輸服務,就收了他的車票錢,這公平嗎?《合同法》“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裏,立法者分攤平衡了客運雙方的責任,其中第295條規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沒趕上車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很明顯,國家沒有賦予承運人單方面宣佈車票作廢的權利,而是規定乘客有一個“改簽”的機會,只有在逾期之後,才喪失了所有的權利。
而鐵道部門有關負責人,對旅客遲到不給改簽的解釋“理直氣壯”:主要依據是合同法關於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這有道理嗎?
咱們退一步説,鐵道部門不打算承擔《合同法》第295條規定的旅客遲到後退票或者改簽的責任,直接説:你旅客遲到,我就有權“解除合同”。何謂“解除合同”?就是恢復到雙方沒有合同關係的原初始狀態。問題是你鐵路部門自己還拿著旅客的車票錢,這叫哪門子的“解除合同”?這叫不當得利。而且按《合同法》裏關於“解除權”的規定,即便是單方面的解除合同,鐵路方面也必須履行“書面通知”旅客的義務,你們有打算履行這個法定的義務嗎?
此外,面對公眾的質疑:我們旅客遲到,票就作廢;那火車晚點呢,你怎麼不賠償呢?鐵道部門的回答同樣讓人大跌眼鏡: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不是國家沒有規定,只是鐵路系統的“家法”沒有此規定。列車晚點就是合同違約,按《民法通則》、《合同法》,鐵路方面就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只是鐵路自家定的規章從來不寫上這一條。也不奇怪,就在兩三年前,鐵路部門還在按1979年的一個文件規定,對火車撞死人,只“依法”提供150到300元的救濟金呢!
一方面,旅客遲到,依“國家規定”(《合同法》),鐵路有義務與旅客約定一個遲到之後退票或者變更的期限,鐵道部卻自己修訂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作為部門規章,充當“國家規定”,自我授權。另一方面,“國家規定”白紙黑字,合同違約應該賠償,鐵路運輸豈能例外?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