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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媒體報道,鐵道部新修訂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將從12月1日起開始執行。記者了解到,新規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將作廢。
現實生活當中,沒有哪位旅客會希望晚點,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比如出現交通擁堵等情況,還是可能會出現不能及時趕上火車的現象。按照原來的相關規定,普通列車旅客最晚可在開車後2小時辦理改簽,這在一定程度上還能給相關旅客以一定的補救與安慰。但是此次修訂後的細則規定,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就要作廢。這無疑會讓那些由於種種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遲到的旅客遭受較大經濟損失,而且也將給他們出行辦事與旅行等帶來不便,因而是一種非常缺乏人性化的規定。
人們注意到,新規在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在開車前辦理的同時,規定持動車組列車車票的旅客改乘當日其他動車組列車時,不受開車後兩小時內限制。也就是説,如果旅客沒有趕上動車組列車,車票並不作廢,還可以辦理改簽手續。鐵路部門這種厚此薄彼的做法,無疑是對普通列車旅客平等乘車權的一種侵犯。而鐵路部門所以在遲到改簽上,對動車組與普通列車乘客區別對待,顯然是因為動車組的票價更高,能給鐵路部門帶來更大的經濟利益,這無疑是其非常勢利的表現,也是與鐵路部門所應承擔的普遍服務與社會責任不相符合的。
另一方面,當前列車晚點現象非常普遍。旅客遲到車票就要作廢,列車晚點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可以不給予旅客任何賠償,這無疑是一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做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而像這樣列車晚點可以不給予賠償,旅客晚點車票就要作廢,顯然有違公平交易原則、有損消費者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説,此次新修訂的相關規定,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須在開車前辦理改簽,否則車票作廢,實際上是一種有違公平交易原則、有損旅客消費權利的霸王條款。
像這樣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有損旅客消費權益的霸王條款所以能夠出臺,顯然與該規定由鐵路部門單方面制訂,而廣大旅客被排斥在規定的修訂工作之外有關。其實,包括列車火車票改簽在內相關鐵路旅客運輸規定,其內容與廣大旅客利益密切相關,所以相關規程的制訂與修訂,應當充分聽取廣大旅客的建議與意見,在吸取旅客合理意見與建議基礎上制訂與修訂,否則難免出現片面維護鐵路部門利益而損害旅客權益的不公平規定與霸王條款。而最為根本的舉措則是要通過進行網運分離等改革,破除鐵路客運領域的壟斷經營,形成必要的市場競爭。如此,包括普通列車火車票須在開車前辦理改簽在內有違公平的規定才能減少出臺,廣大旅客的消費權益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維護,公平交易原則才能得到更為切實的尊重與遵守。